文字解读
一、制定背景或目的
为落实《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等文件精神,为困难老年人提供兜底保障。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 85号)
三、主要内容
(一) 养老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
(2)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
2、补贴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25元;
(2)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5元。
(二)养老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失智老年人及高龄老年人;
(2)低保边缘家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及高龄老年人。
2、补贴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按照评估结果,重度受损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每人每月125元,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2)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的50%执行,重度受损每人每月250元,中度受损每人每月125元,轻度受损每人每月65元,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65元执行。
(三)基本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为庆元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关键词解释
本制度所指“养老服务补贴”用于为庆元县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提供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
本制度所指“养老护理补贴”用于为庆元县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等级给予补贴。
五、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
(一)已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
(二)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三)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并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四)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六、新旧政策差异
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包含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庆元县民政局庆元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庆元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庆民(2022]69号)仅包含了养老服务补贴。
七、实施时间
文件中养老护理补贴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文件中养老服务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庆元县民政局庆元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庆元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庆民(2022]69号)同时废止。
八、解读单位和联系方式解读单位
解读机关:庆元县民政局
解读人:叶何洁
咨询电话:0578-6211056
图解解读
3.问答解读:《关于健全庆元县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问答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