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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8164/2024-58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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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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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庆元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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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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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庆民〔2024〕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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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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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KQYD10-2024-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落实《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庆元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该项补贴用于为庆元县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提供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
1.补贴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
(2)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
2.补贴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25元;
(2)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5元。
(二)养老护理补贴。该项补贴用于为庆元县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等级给予补贴。
1.补贴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失智老年人及高龄老年人;
(2)低保边缘家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及高龄老年人。
2.补贴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按照评估结果,重度受损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每人每月125元,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2)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的50%执行,重度受损每人每月250元,中度受损每人每月125元,轻度受损每人每月65元,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65元执行。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庆元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家庭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高龄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低边资格动态调整。
(二)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书面或线上),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填写《庆元县困难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申请表》(附件1),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
对申请养老护理补贴对象,由县民政局统一采用《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和《丽水市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丽医保发〔2024〕38 号),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补贴对象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
为避免多头重复评估,对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老年人,经医保部门规范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后,将评定结果(重度、中度、轻度)与县民政局共享,评定结果可直接作为享受养老护理补贴的依据。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低边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县民政局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
(一)已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
(二)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三)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并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四)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县民政局要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合理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建立服务机构(企业)白名单制度,加强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财政要切实保障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的工作经费,对低保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予以落实,足额保障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
(三)加强工作监管。县民政局、乡镇(街道)要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加强与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民政局、财政局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文件中养老护理补贴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文件中养老服务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庆元县民政局 庆元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庆元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庆民〔2022〕69号)同时废止。
庆元县民政局
庆元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