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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这样扔垃圾吗?!庆元已有人被罚!

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4-11-25 12:01:53 来源单位: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编辑: 练芳芳 点击数:

为保障城乡环境质量,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落实强化宣传属地巡查、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全方位管控,现公开通报各乡镇(街道)3起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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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当事人余某某在屏都街道蔡段村桥头河边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废砖),占地面积为2.72平方米,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结合《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余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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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当事人童某某在安南乡浙江鑫源工贸有限公司对面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红砖、水泥块、瓷砖等组成),占地面积为3平方米,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结合《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童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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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当事人徐某某在屏都街道八二小区旁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碎瓷砖),占地面积为2.2平方米,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结合《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徐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且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人民币5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乱倒建筑垃圾非小事脏了环境丢了文明还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大家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属于违法行为!请广大市民及各建设施工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装修垃圾。

举报电话:0578-6383299 / 96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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