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一、制定背景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
为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文件的要求,县政府对2023年底以前制发的不符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
(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三、主要内容
本文件主要包含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对清理结果、数量、实施时间等进行了说明。经过清理,决定对2023年底以前县政府制发的2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此次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或已自动失效的7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公布。
文件废止理由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文件部分条款内容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不一致,二是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四、适用对象
全县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注意事项
废止或失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各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关键词解释
1.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宣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失去法律效力,不再对其适用对象产生约束的行为。
2.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是指该文件有效期届满,不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再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以及行政相对人履行相关义务、主张相关权利的依据。
七、新旧政策差异
之前未制定相关政策,无新旧政策差异。
八、实施时间
自2024年11月19日起施行。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庆元县司法局
解读人:吴夏菲
地址:庆元县濛洲街道横城北路8号
咨询电话:0578-6380691
【视频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