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8287/2024-59098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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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7 |
文号: | 庆农发〔2024〕25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QYD65-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县属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项目收益分配管理,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庆元县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元县农业农村局 庆元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27日
庆元县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项目收益分配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项目收益分配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51号)、《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农办发〔2021〕14 号)、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完善衔接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乡振发〔202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折股量化项目收益,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支农项目资金折股量化收益。
(二)折股量化项目收益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村集体和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折股量化项目收益期限与项目运营期限保持一致。
(三)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项目、资金监管责任。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等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收缴折股量化项目收益,并视情况开展收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等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资金使用的业务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收益资金的收缴。乡镇(街道)负责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管理等。
二、收益管理
(四)折股量化项目收益按折股量化方案约定分成,收益管理分为由乡镇(街道)统筹和上缴县财政统筹两种类型。折股量化项目收益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原则上,在次年3月底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折股量化方案,将收益资金转账至相关乡镇(街道)或上缴县财政。方案中明确折股量化收益全部分配至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集体和低收入农户享有的,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并制定收益分配及使用计划,按使用计划及时向相关村集体和低收入农户分配下达资金;折股量化收益上缴县级财政的,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等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项目。
三、分配使用
(五)折股量化项目收益村集体部分,重点用于产业基础设施、乡村公益性岗位、项目运营维护、村级公益事业、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和奖励补助等,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办公支出、场馆建设等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支出。
(六)折股量化项目收益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低收入农户享有部分,原则上优先用于低收农户发展生产、生活救助和房屋修缮等,优先照顾没有劳动能力及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导致的特殊困难低收入农户。
四、使用程序
(七)折股量化项目收益村集体部分,由村两委有关规定研究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后,再报乡镇(街道)审核,并列入乡镇(街道)收益分配及使用计划。
(八)折股量化项目收益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低收入农户享有部分,由乡镇(街道)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集体研究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后实施。
(九)折股量化项目收益安排的建设类项目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五、监督检查
(十)乡镇(街道)、村要建立完善收益分配档案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等主管部门备案,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等主管部门联合开展不定期抽查或组织第三方检查。
(十一)建立监管机制。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等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收益分配的监督落实工作。折股量化项目收益纳入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对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附则
(十二)各乡镇(街道)结合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折股量化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十三)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