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农业农村局 庆元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庆元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8287/2024-59593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4-12-31 09:15:58

文号:庆农发〔2024〕299号

索引号: 002658287/2024-59593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12-31
文号: 庆农发〔2024〕29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YD-65-2024-0003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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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使用,切实做好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现制定印发《庆元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庆元县农业农村局     庆元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庆元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保障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3〕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包括畜禽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畜禽强制免疫购买服务补助、乡镇兽医员(村级防疫员)工作经费、畜禽强制(预防性)扑杀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应激死亡和采样应激反应死亡补助、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部署的临时性或紧急性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等方面的资金。办法中涉及的资金补助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畜禽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纳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范围的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主体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参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实行动态调整。

畜禽强制免疫购买服务补助。主要用于经各乡镇(街道)聘用乡镇兽医员(村级防疫员)或与第三方服务主体签订购买强制免疫服务的补助,主要任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春秋季畜禽集中强制免疫、夏冬季畜禽补免、加挂畜禽标识、数字化畜牧、乱抛弃病死动物巡查、建立免疫档案以及与免疫过程相关的疫情观察和报告、采样监测、动物疫情测报等有关动物防疫工作。

畜禽强制免疫补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报酬,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各行政村(不含居委会)的常住人口数量,将191个行政村分为三类,并按照表1、表2标准将经费拨付给乡镇(街道)包干使用。畜禽强制免疫购买服务补助标准可根据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幅做适当调整。

表1:畜禽强制免疫购买服务补助标准(基础经费)       


一类行政村

二类行政村

三类行政村

划分标准

常住人口在160人以下

常住人口在161-400人

常住人口在400人以上

补助标准

1500元/年

2000元/年

3000元/年

表2:畜禽强制免疫购买服务补助标准(养殖量经费)    


补助标准

10元/头

20元/头

10元/头

2元/羽

2元/羽

2元/羽

15元/只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各行政村畜禽存栏数、免疫率、自然村分布等情况,以及村级防疫员实际工作量、工作完成度、工作质量等制定防疫员考核办法。

畜禽强制(预防性)扑杀补助。主要用于饲养动物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而须进行强制扑杀(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病而进行预防性扑杀)的补助。补助对象为被依法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补助标准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34号)文件执行。根据畜禽大小、品种对部分畜禽强制(预防性)扑杀补助进行细化,标准如下(表中未列明的其他畜禽扑杀补助参照省标准执行或测算执行):

表3:生猪扑杀补助标准                   单位:公斤、元

生猪体重

15公斤以下

(不含)

15-40公斤

40-70公斤

70公斤以上

补助标准

(元)

200

400

600

800

注:(因非洲猪瘟扑杀的补助1200元/头)

表4:牛扑杀补助标准                    单位:公斤、元

牛体重

50公斤以下

(不含)

50-125公斤

125-200公斤

200公斤以上

补助标准

(元)

1200

1800

2500

3000

表5:羊扑杀补助标准                    单位:公斤、元

羊体重

10公斤以下

(不含)

10-20公斤

20公斤以上

补助标准

(元)

300

400

500

表6:家禽扑杀补助标准                  单位:羽、元

家禽日龄

育雏家禽

(30日龄内)

30-70日龄

70日龄以上

补助标准

5元/羽

10元/羽

15元/羽

白羽肉鸡补助标准

10元/羽

申报畜禽扑杀补助的应有属地乡镇(街道)确认已完成无害化处理或协助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完成集中收集,已参保的畜禽不重复享受扑杀补助。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病死(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担落实,每年度资金结算以浙江畜禽无害化处理模块系统数据为准,按该年度无害化处理中标价格按实结算。补助资金半年度结算一次(1-6月、7-11月),12月次年上半年结算。

动物疫病监测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风险评估、预测预警、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散养户和规模场监测采样补助:家禽10元/份,猪、羊12元/份,牛、马、驴或特种养殖的其它动物20元/份予以补助。采样完成后,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收样记录载明数量,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定后将资金拨付至属地乡镇(街道)。各类畜禽样品采集全血应不少于3毫升/份,如采集的样品不达标,按实际收样量拨付相应的防疫经费。

家禽集中杀白点采样补助:每月各采集≥30份血样、咽喉拭子和泄殖腔拭子,环境样品≥10 份,按 150 元/月的标准予以补助。

县生猪定点屠宰场采样补助:每月各采集≥15份血样,环境样品≥ 10 份,按150元/月的标准予以补助。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采样应激死亡,是指畜禽因注射强制免疫重大动物疫病、政府集中免疫的疫苗后或进行监测采样后,在48小时内出现应激反应而导致的死亡。死亡的补助标准参照畜禽强制(预防性)扑杀补助标准执行。申报应激死亡补助的应由属地乡镇(街道)确认已完成无害化处理或协助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完成集中收集。                   动物狂犬病免疫补助标准15元/只/次,已包含在基本承包服务费内。动物狂犬病免疫补助仅限防疫员及第三方服务组织对我县农村散养犬(猫)只免疫。

参加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部署的会议、疫病普查、疫病监测、突发疫情处置、养殖污染巡查及乱抛弃病死动物巡查的,劳务费标准按照150元/天补助。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实行网格化管理。以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两级为主体确定重大动物疫病监管网格,配齐网格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监督乡镇(街道)防治动物疫病领导小组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并不定期开展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督查。

乡镇(街道)防治动物疫病领导小组组织做好属地动物防疫相关工作,做好相关数据统计报送工作,每年对村级防疫员或属地第三方服务组织进行一次考核,及时下达相关补助资金,村级防疫员考核情况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报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动物防疫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多种形式推进信息公开,做好补助政策、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  附则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做好相关数据统计报送工作。以上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统计汇总后下达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拨付至第三方服务主体及农户。

本办法所有资金补助范围仅限庆元县县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7日起施行,由庆元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