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民房内藏30余桶“定时炸弹”!判刑!
3月25日下午,由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曹某危险作业案在县经济开发区公开开庭审理。经法庭审理,被告人曹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
曹某系某漆业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销售公司经营的油漆、脱钩剂、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2023年12月,曹某到庆元开拓市场,发展销售业务。
为图省时方便,曹某让公司一次性发了大量的货物到庆元。由于相关管理规定,买方不能存储过量危化品,于是曹某便擅自将剩下的货物存储在庆元县五都的一民房内。
2024年1月11日,经群众举报,该存储点被庆元县应急管理局当场查获。经清点,现场共有油漆、稀释剂、脱钩剂三十余桶,总计6300公斤。经鉴定,上述货物均属于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
(现场查获照片)
储存上述危险化学品的民房位于居民区,居住人员较多,人口密集。该储存点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安全条件,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将导致周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现实危险性。而曹某更是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
曹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安全条件的民房储存油漆、稀释剂、脱钩剂等易燃危险化学品,具有现实危险性,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对其提起公诉。
本案在县经济开发区公开审理,并组织了20余名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旁听庭审,旨在从源头上抓安全生产、预防隐患,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作业的严重性与危害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