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6000000/2024-55715 | 主题分类: | 林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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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庆元县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3-23 |
文号: | 通告〔2024〕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QYD00-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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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前后是我县森林火灾高发期。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庆元县人民政府决定:2024年3月23日至4月14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林区内严禁一切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在森林禁火期内,凡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七项规定:一是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二是严禁野炊、玩火、燃放孔明灯;三是严禁上坟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其他祭祀用品;四是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五是严禁枪械狩猎、烧山狩猎、烧蚁窝;六是严禁炼山、烧田坎草、烧草灰、烧疫木;七是严禁其他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及领导干部有违反本禁火通告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4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4日。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