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庆元县应急管理局与县内有关乡镇(街道)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机关及受委托组织名称
委托机关:庆元县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组织:濛洲街道办事处、松源街道办事处、屏都街道办事处、黄田镇人民政府、竹口镇人民政府、淤上乡人民政府、安南乡人民政府、隆宫乡人民政府。
二、委托执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管辖区划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紧急处置权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见附件)。
四、委托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紧急处置权:受委托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审查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行政处罚权: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取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委托权限
行政处罚权包括:警告,对个人给予2万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没收2万元以下违法所得或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没收5万元以下违法所得的,对个人给予没收价值2万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没收价值5万元以下非法财物的。
委托的相关处罚事项,在立案、调查终结、处罚告知等程序前必须报备委托单位方能实施。
六、委托执法工作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做好执法系统人员角色分工和处理流程,指导督促受委托单位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设备。
2.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执法行为,对受委托单位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单位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指导受委托单位严格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进行法制审核,按规定做好委托执法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5.对群众反映突出和信访举报的执法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通过“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系统、浙政钉—掌上执法模块开展委托执法工作。
3.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5.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要求定期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
七、委托执法期限
从2024年4月11日至2025年4月10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受委托组织无法行使委托事项的,委托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庆元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