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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及《庆元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庆元县教场路8号区块城市更新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庆元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征收范围:见本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四、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文: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庆元县教场路8号区块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pdf
附件:1.庆元县教场路8号区块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docx
2.庆元县教场路8号区块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pdf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