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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公积金新政来了!4月22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 2024-04-07 09:19:41点击数:
 

取消保留金额,提高可贷额度,灵活就业缴存贴息...丽水市公积金新政策4月22日正式执行!(政策解读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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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政策的解读

问:制定背景

答: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和改善居住条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非全日制等新业态灵活就业的群体约2亿人,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消费,助力灵活就业人员改善住房条件,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2023年4月,我市出台《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取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在我市连续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限制,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无门槛”准入。为进一步增加制度吸引力,引导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想缴、愿缴、多缴,加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保障,出台此政策。

问:政策主要内容

答:一是给予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0.5%的缴存利息补贴。二是对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需灵活提取。

二、关于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解读

问:制定背景

答: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一直是各级党委政府关注的重点,202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刚性和改善性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丽水市委提出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要求“建设安心安居的青年友好之城”。2024年,加大对青年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被列入市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项目。为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的决策部署,结合制度实际,出台此政策。

问:政策主要内容

答:一是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购房支持力度。新市民、青年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20%。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内,新市民、青年人的可贷额度上调为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近12月(含申请贷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30倍。同时,给予青年人首次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二是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支持力度。对新市民、青年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租金的,提取限额上浮20%。

问:新市民、青年人定义

答:新市民指申请业务办理时距离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开户时间未满3年(含)的贷款借款人、缴存人。青年人指申请业务办理时未满35周岁(含)的贷款借款人、缴存人。

三、关于全面取消保留金额政策的解读

2015年4月,我市先后印发《丽水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管理办法(试行)》(丽公积金管委〔2015〕5号)、《关于发布丽水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保留金额标准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15〕6号),明确在我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需留足公积金月缴存额12倍的保留金额,贷款结清前不得提取。《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16〕4号)将保留金额政策适用范围拓展至在丽水市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我市缴存职工。

出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保留金额政策,是在存贷比居高不下、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的背景下,平衡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职工缴存贡献与贷款权益,展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缓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压力的有效举措。近年来,我市的存贷比也逐年下降,政策面临的形势发生了新变化。2023年11月,我市印发《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保留金额政策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23〕6号),取消了退休提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出等情况下账户余额保留政策。现为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全面取消保留金额政策。

四、关于支持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变更还款方式及缩短还款期限的解读

当前房地产形势发生变化,职工申请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量大幅增加,职工在办理提前还贷业务的同时提出变更还款方式、缩短还款期限的诉求。支持按揭贷款借款人自主变更还款方式及缩短还款期限,是商业银行的通行政策。为满足群众需求,减少借款人利息支出,减轻还贷压力,参照商业银行政策,支持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变更还款方式及缩短还款期限。





( 责任编辑: 通讯员:余华,综合丽水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