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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水利局关于衢宁铁路庆元站站前区块排水防涝提升项目水影响评价的批复
索引号:00265821X/2024-57424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7-16 09:40:01点击数:

庆元县人民政府屏都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衢宁铁路庆元站站前区块排水防涝提升项目水影响评价的函》《衢宁铁路庆元站站前区块排水防涝提升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衢宁铁路庆元站站前区块排水防涝提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丽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涉水审批“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屏都街道赤坑洋区块,衢宁铁路庆元站南侧,菊隆隧道的西北侧,菊寿线的北侧,总用地面积3.61hm²,主要分为场地平整工程、挡墙工程、箱涵工程和排水工程四大部分。工程总投资2148.4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595.82万元,总工期8个月。项目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将扰动原地貌水保设施面积3.61hm2,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61.37t,新增水土流失量53.15t。因此,编制本《报告》,对水土保持和防洪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相应防治和补救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二、水土保持方案部分

(一)主体工程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2.23万m3(其中一般土石方2.21万m3,表土0.02万m³),土石方填筑总量17.38万m3(其中一般土石方17.36万m3,绿化覆土0.02万

m3),缺方15.15万m3,由庆元县体育中心周边山体护坡工程调入5.60万m³,庆元县实验幼儿园迁建工程调入2.89万m³,不足部分从邻近工程调入或商购解决。

(三)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3.61hm2,均为永久占地。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结论。

(五)原则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方案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5%。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2个区: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面积3.61hm2;Ⅱ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面积0.10hm2,位于永久占地范围内。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

(八)原则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原则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效益分析方法。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52.30万元,其中新增水土保持投资23.1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89128万元。

(十)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要据此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设计,并应及时报送我局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做好主体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3.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正式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5.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庆元县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生产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下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有关验收材料。

三、防洪评价部分

(一)工程布置方案。原则同意衢宁铁路庆元站站前区块箱涵工程涉河涉堤布置方案。箱涵全长200m,为双孔5×5m(净尺寸)钢筋混凝土箱涵,防洪设计标准50年一遇。下阶段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一步优化设计,如有重大设计变更应提前报我局审批同意。

(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情况。该工程实施范围在岱根溪上支流,属于一般水域。根据工程布置,箱涵建设占用了岱根溪支流河道,占用水域面积571m2,占用容积1142m3。该水域补偿措施在岱根溪上游洋背堰坝处进行水域补偿,补偿水域面积571m2,补偿容积1142m3,基本满足功能补偿,达到水域占补平衡。建设单位应做好现有河道护岸及岸坡的保护工作,施工中对原有河道防护工程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按不低于原标准恢复并经工程管护单位验收通过。施工结束前,建设单位应拆除河道内阻水设施,恢复河道原状。

(三)防洪度汛。该工程应在非汛期施工,确需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度汛方案,报我局和庆元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工程建设中必须加强同防汛、气象、水文部门的联系,掌握水情、雨情,确保人身、财产和设施的安全,工程施工期及运行期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四)施工组织。工程开工前,应将施工方案报县水利局备案,如涉及破堤、临时占用水域的施工方案应报庆元县水利局审批同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规程建设,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遵守河道禁止采砂规定,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施工结束前建设单位应拆除河道内阻水设施,恢复河道原状。

(五)竣工验收。工程建设期间,应接受县水利局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应提前应完成水域专项验收,并及时通知县水利局。

庆元县水利局

2024年6月13日

庆元县水利局关于衢宁铁路庆元站站前区块排水防涝提升项目水影响评价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