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10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8号)的文件要求,对涉及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庆元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庆政办发〔2021〕14号)涉及上述情况,需予以废止。
因庆政办发〔2021〕14号文件废止后,其中涉及我县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也一同废止,因此需发布该规范性文件,维持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征收标准稳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
三、主要政策内容和政策举措
1.本文件中庆元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濛洲街道、松源街道行政区域为一级区域,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屏都街道、竹口镇、黄田镇行政区域为二级区域,年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百山祖镇、荷地镇、左溪镇、贤良镇行政区域为三级区域,年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
2.同时废止《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14号)。
四、实施对象
庆元县域范围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五、新旧政策差异及注意事项
《庆元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庆政办发〔2021〕14号)中,涉及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的条款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故对上述条款进行废止。
六、关键词解释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七、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庆元县税务局
解读人:叶森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濛洲街179号
咨询电话:0578-6113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