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4-57557      发布机构: 庆元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24-07-29 09:06:44

文号:庆政办发〔2024〕25号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4-5755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庆元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24-07-22
文号: 庆政办发〔2024〕2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YD01-2024-0004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意见征集地址:点击查看意见征集地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已通过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件下载: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庆元县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为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实现殡葬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的通知》(浙民办〔2021〕166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6〕4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53号)有关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一)浙江省户籍居民。

(二)下列非浙江省户籍对象。

1.在本县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

2.驻庆部队现役军人;

3.与本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县域内以下户籍不明对象。

1.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人员;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救助对象;

3.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娩出胎体。

二、减免项目

(一)基本服务项目。

1.遗体接运免费(限殡仪服务机构业务辖区内普通殡仪车接运);

2.遗体普通冷藏免费(限3天以内);

3.遗体告别或守灵减费(二选一,最高减300元);

4.遗体火化免费(限普通火化炉);

5.骨灰盒免费(限殡仪服务机构内“惠民专柜”价值300元骨灰盒);

6.骨灰寄存免费(限殡仪服务机构寄存1年以内)。

(二)其他服务项目。

7.指定区域内提供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和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安葬免费;

8.骨灰处理免费;

9.“孝心袋”1只免费;

10.清明节城区指定公墓免费提供鲜花换“纸钱”。

上述相关减免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其他服务项目”中第7项减免费用(及奖补)按本县已有政策文件执行。

三、减免程序

(一)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负责遗体火化的殡仪服务机构在结账收费用时直接予以减免,所减免费用按当地财政规定结算,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足额拨付给殡仪服务机构,以保障殡仪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

(二)本县户籍居民在县外死亡火化的,逝者直系亲属(或经办人)凭逝者身份证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尸体处理同意书)、殡仪服务机构正式发票等资料到其户籍所在地殡仪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手续(已在异地享受相关政策的,不再予以减免)。

(三)对家庭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且在庆元县域内死亡并长期冷藏的遗体,冷藏费减免。由逝者直系亲属(或经办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殡仪服务机构初审,报县民政局审核后予以减免。

四、监督管理

(一)县级民政部门要抓好政策宣传,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提供优质服务,贯彻落实好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政策。

(二)县级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执行本办法。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做法。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5日印发的《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13〕176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