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室、各司法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车辆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厉行节约,积极稳妥的保障执法执勤出行,根据《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第89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57号)、《丽水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丽车改〔2019〕1号)等规定和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现将《庆元县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庆元县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加强我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确保车辆使用规范、高效,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及下属单位的所有车辆使用。
第三条
车辆管理应遵循严格、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治督察、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督察、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管理、律师管理、基层法律服务以及调处紧急、重大矛盾纠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执行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五条
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
第六条
社区矫正专用车辆作为保障社区矫正执法执勤使用,日常调度和维护由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办公室负责协助与监督。
第七条
严格车辆使用派车规定,用车发生冲突时,坚持“重要事优先于一般事,原地优先于近地”的原则。
第八条
班子成员用车:一般公务出行,由办公室通过机关公务用车平台申请公务用车予以保障;执法执勤出行必须严格按照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使用,可由随行科室人员填写出车审批单经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室调派。
第九条
科室人员用车:科所(室)人员申请派车须2人以上(含2人)乘用,用车事由必须严格按照执法执勤用车范围申请,原则上由实际用车的科室负责人提交申请,科室负责人没有实际用车的,则由实际用车人员提交申请。填写出车审批单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室调派。
第十条
社区矫正专用车辆: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社区矫正分管领导审批或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社区矫正管理局指派持有警用车辆准驾证人员驾驶专用车辆。驾驶员按规定任务完成返回后应及时向管理部门上交车辆钥匙。
第十一条
三日以上用车或县外用车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各科所(室)用车一般需提前一天申请。如遇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无法办理完整派车手续的,经请示审批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车,并于事后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第十三条
其他符合公务用车的申请参照以上审批规则经审批后,由办公室按照规定通过公车平台派遣。
第三章
使用纪律
第十四条
严格禁止公车私用。禁止使用公车参加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准上下班接送;不准顺路搭乘无关人员,或顺道办理与公务无关的事;不准使用公车参加私人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使用公车参加婚事和丧事活动;不准领导干部和非专(兼)职驾驶人员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发生公车私用的其他一切行为和事项。
第十五条
严格公车定点停放。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其他非工作时间,要将公车停放在经备案的停放地点。
第十六条
严格法定节假日公车使用规定。法定节假日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车的,办公室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县纪委纠风办备案,并按规定地点停放。
第十七条
本局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须经主要领导签批同意。
第十八条
驾驶执法执勤车辆时,驾驶员应注意着装要求,维护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形象。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
车辆的日常保养和一般性维护,由驾驶员或管理部门自行完成。
第二十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确因特殊原因在定点外维修的需报办公室审批备案。需要进厂修理的车辆,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报单”,确定修理项目,经办公室维修审核,报局长审批后,到指定工厂修理。如增加项目,应先请示办公室后实施,修理结束后须将本次维修清单送一份办公室备案。维修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指定车辆管理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
车辆统一实行加油卡加油制度,一车一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行车,谨慎驾驶。驾驶员必须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强化服务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到文明行车,礼让三先。
第二十三条
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带“病”出车;严禁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本局专(兼)职驾驶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驾驶公车;严禁超速行驶,由于超速等违法行为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做好车辆例行保养,确保车辆行驶性能良好。
第二十五条
车辆返回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经备案的停放地点,锁好车门,检查车况。
第二十六条
车辆发生一般性刮擦的,必须立即向车辆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报告,并由办公室负责安排维修。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与交警联系,同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要积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严禁破坏现场,肇事逃逸。
第六章
奖罚监督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出车补贴按县财政局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应当服从管理,服从调派,严禁无故不出车。
第三十条
因驾驶员擅自出车引发的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第三十一条
建立执法执勤车辆管理使用违规违纪事件通报制度。采取明察暗访、举报核查、突击检查、电话抽查、现场督察等方式对车辆的出行和停放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使用执法执勤车辆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并责令整改,通报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庆元县司法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