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6000000/2024-58236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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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09-14 |
文号: | 庆政办发〔2024〕2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QYD01-2024-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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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废止《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11〕44号,三统一编号KQYD01-2011-0003)文件。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文件下载: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庆政办发〔2011〕44号文件的通知.pdf
意见征集情况说明:该文件未开展意见征集,适用简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理由如下: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发挥重要作用。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金、职责界限不清等问题。需要即时制定该行政规范文件,及时有效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精神,保障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更规范合理的征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简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