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教育局关于2024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各中小学、幼儿园,有关人员: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的整体要求,结合庆元县实际,现就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组织
1.分级认定:
根据《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规定,丽水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户籍在庆元或在庆元已办领居住证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资格的,由庆元县教育局现场确认,丽水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认定;户籍在庆元或在庆元已办领居住证的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由庆元县教育局负责现场确认和组织认定。
2.认定对象:
认定时已取得相应毕业证书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县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1)户籍在庆元县内的社会人员;
(2)持有庆元县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3)在庆元县学习、工作、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4)在庆元县服役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3.认定条件;
(1)学历及技术资格要求
①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011年及以前入学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可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②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③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④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2)考试要求
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属于免试认定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就读高校组织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经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3)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
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认定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申请认定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持有小学全科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要从事小学语文学科教学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4)身体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到指定医院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并合格。
(5)其他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报名
申请高中、中职、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请于2024年10月11日至24日(工作日上班时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选择“教师资格认定”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上传的照片必须为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白底照片,并与上交的纸质照片同一底版。
(二)体格检查
申请人员请于10月28日(星期一)上午7点30分在庆元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门口集中,统一参加体检。体检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检查表自行打印填写,需粘贴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照片。
(三)现场确认
1.确认时间地点:
报名人员请于10月30日至11月1日(8﹕30—12﹕00,14﹕30—17﹕00)携带相关材料到庆元县濛洲街222号行政审批中心20楼教育局人事科现场确认,逾期未确认者将不能参加本次认定。
2.确认提交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5)无犯罪记录证明(内地申请人无需提交,由认定机构核查;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
(6)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白底照片一张(与网上申报照片相同);
(7)户籍或居住证等其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2011年前入学的普通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直接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需复印就读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实习情况材料;(非此类人员无需提供)
(9)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应提供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及复印件。(非此类人员无需提供)
三、其他事项
1.申请人在申请认定中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联系科室:庆元县教育局人事科;联系人:姚老师;联系电话:0578-6012010、6121393。
附件:
庆元县教育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