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的通知》(浙财农〔2023〕78号)、《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的通知》(浙财农〔2024〕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2025年度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情况以及项目储备库情况,经考察筛选,公示无异议。现将我县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结转3.8515万元、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45万元安排如下(见附件)。
请你们按照《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庆元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庆财农〔2021〕144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报账制和公告公示制,专款专用,做好项目资金落实,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庆元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庆元县财政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