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浙江精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件环保家居收纳用品项目 | 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屏都综合新区金山大道23号 | 浙江精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 浙江精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利用位于丽水市庆元县屏都综合新区金山大道23号自有工业用地,总用地12000.71平方米,规划建设含一栋厂房、一栋门卫、一处成品吸尘房、一处地下消防水泵房。项目建成达产可形成年产300万件环保家居收纳用品的生产规模。项目已在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立项,立项代码为2407-331126-04-01-803528。项目总投资10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0万元。 | 已进行公参 | 企业承诺投产时根据环评要求落实相关环保措施。 | 废水: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纳入工业区污水管网,进入庆元县屏都新区污水处理站,由污水站预处理后,再纳管进入庆元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松源溪,庆元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COD、氨氮和总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废气:竹木加工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标准;砂光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印刷废气、辊涂、固化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晾干废气(水性漆)收集后经水帘机+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喷漆、晾干废气(含调漆、洗枪废气)(油性漆)收集后经水帘机+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标准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DB33/2146-2018)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印刷废气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噪声:采取减振措施,加强设备维护,加强管理等,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项目位于屏都工业区块,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故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北侧临金山大道执行4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固废:项目固体废弃物做好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出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暂存期间,企业在厂区内按危废贮存要求妥善保管、封存,并做好相应场所的防渗、防漏工作;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经有效措施治理后,均可实现达标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578-6271127; 传真:0578-6271127。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