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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庆财执法〔2025〕1号)
索引号:002658578/2025-61587     发布机构:庆元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6-06 11:49:54点击数:

投诉人: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樱花北园23-6号

被投诉人1: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云鹤路5号

被投诉人2: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庆春路909号五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友谊路3826号8幢

投诉人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对《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火情早期处置队伍提升装备采购项目(第三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金丽招2024121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投诉本项目拟中标单位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参加政府采购货物采购活动,即本项目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详见我司针对本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拟中标单位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的诚信原则,在未取得制造商真实数据的情况下,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时候,随意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存在杜撰、作假、数据填写错误的情况,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需如实填报的事项依据。

(2)本项目结果公告拟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火情早期处置队伍提升装备采购项目(第三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截图略)

1.太仓安德烈斯蒂尔动力工具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14人,营业收入为82136万元,资产总额为4829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2.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600万元,资产总额为12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3)我司经过调查所获得的相关证据。我司调查拟中标单位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在填报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太仓安德烈斯蒂尔动力工具有限公司、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为错误的事实依据如下:

①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威海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威海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二批(应急装备采购)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中关于太仓安德烈斯蒂尔动力工具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相关数据如下(截图略):太仓安德烈斯蒂尔动力工具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64人,营业收入为48632.2万元,资产总额为4198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②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保定市消防救援支队涿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器材装备购置中标公告中关于太仓安德烈斯蒂尔动力工具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相关数据如下(截图略):太仓安德烈斯蒂尔动力工具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12人,营业收入为1256.28万元,资产总额为1495.1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国家消防救援局南京训练总队森林消防装备器材采购项目成交公告中关于太仓安德烈斯蒂尔动力工具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相关数据如下(截图略):太仓安德烈斯蒂尔动力工具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14人,营业收入为4521万元,资产总额为255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从我司调查的上述相关证据可以看出我司的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确实与拟中标单位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有很大差异(个别数字为大整数,如: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为600万元,资产总额为1200万元,而一个生产厂家的资产总额在一个年度当中最终汇算后出现这种大整数的几率是非常少见的,也是极其不符合逻辑),确实存在杜撰、作假、数据填写错误的情况,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以上数据都来源于国家各政府采购官网,(根据国办函〔2018〕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政府网站都必须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域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都属于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据,希望本项目所属财政部门采取审慎的态度对待,逐个点击后查看,确认无误后予以采用;如果不予采信的,建议本项目所属财政部门提明确答复及给出国家各政府采购官网的数据不能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4)与投诉事项相匹配《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

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伪造、变造证书、合同等)谋取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产品规格型号与官网公布的产品规格型号一致,但技术参数不一致的,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阐述技术参数不一致的原因,以及通过何种技术路线来实现投标(响应)产品技术参数。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从以上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可以看出来我司所投诉的拟中标单位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的诚信原则,在未取得制造商真实数据的情况下,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时候,随意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并且上述2家公司(太仓安德烈斯蒂尔动力工具有限公司、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都为整数,我司根据以往的投标经验得出结论:这些数字是整数完全不符合逻辑和常理,存在杜撰、作假、数据填写错误的情况,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的问题,都是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的明令禁止的行为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和“等”的范畴。

(5)与投诉事项相匹配案例

在未取得制造商真实数据的情况下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被查证存在杜撰、作假、数据填写错误属实后被各地财政局判定无效的案例如下:(略)

1.通过以上事实依据,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从我司调查的上述相关证据可以看出我司的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确实与拟中标单位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有很大差异(个别数字为大整数,如: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为600万元,资产总额为1200万元,而一个生产厂家的资产总额在一个年度当中最终汇算后出现这种大整数的几率是非常少见的,也是极其不符合逻辑;),确实存在杜撰、作假、数据填写错误的情况,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2.从以上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可以看出来我司所投诉的拟中标单位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的诚信原则,在未取得制造商真实数据的情况下,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时候,随意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并且上述2家公司(太仓安德烈斯蒂尔动力工具有限公司、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都为整数。我司根据以往的投标经验得出结论:这些数字是整数完全不符合逻辑和常理,存在杜撰、作假、数据填写错误的情况,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的问题,都是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的明令禁止的行为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和“等”的范畴。

3.以上案例都来源于政府采购官网,(根据国办函〔2018〕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政府网站都必须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域名。)完全可以证明我司所投诉的本项目的拟中标单位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依法依规的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与我司在相关政府采购网上获得的相关数据有很大差异,确实存在杜撰、作假、数据填写错误的情况,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我司并不投诉中标单位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所提供的太仓安德烈斯蒂尔动力工具有限公司、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这2个制造商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我司所投诉的是拟中标单位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政府采购的诚信原则,并没有遵守其在本项目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承诺,即“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未取得制造商真实数据的情况下,随意填报,存在杜撰、作假、数据填写错误的情形,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因此拟中标单位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应该遵守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承诺,即“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1)关于质疑及投诉有效期的相关法律依据: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第十七条 、第四十二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④《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2)请求暂停本项目的法律依据:①《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三十四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3)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填写准确的法律依据: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十六条, 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③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第二条规定,④《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4)关于拟中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处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④《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为防止给本项目所在地公正公平公开的政采环境抹黑,造成后续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我公司请求本项目所在地所属财政部门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采购人对本项目暂停采购活动,以待投诉结果公告之后再继续进行。

(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原文如下“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以及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中已经明确答复,原文如下“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司请求本项目所在地所属财政部门即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处依法依规对拟中标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如“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判定拟中标单位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根据本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另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被投诉人2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本项目于2024年10月2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庆元)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2024年11月15日09:00(北京时间)在庆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濛洲街222号四楼417开标室)通过浙江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举行开标会议。投标截止时间止共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解密后,石家庄晟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英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岩尊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玺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六家公司投标文件符合要求。

本项目经评标专家组评审后,推荐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结果后,我司于2024年11月18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庆元)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我司于2024年11月21日收到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的质疑函;由于质疑函涉及中标单位权益,我司于2024年11月21通知了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并将质疑告知函及质疑函复印件邮寄给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请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作出书面说明;我司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并于2024年12月2日对质疑函进行答复并于当日邮寄质疑答复函。

被投诉人2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相关证据

被投诉人1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投诉人2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复内容基本一致。

相关供应商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司接到代理机构质疑函通知,供应商质疑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候填写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600万元,资产总额为1200万元与实际不符。根据我公司内部调查结果虽社保缴纳人数为5人,实际填写为15人,是由于我司同时有10人外包派遣员工,社保不缴纳在我司,实际从业人员确为15人。

同时,上年度营业收入我公司按照表内表外资产两部分综合起来核定营业收入为600万元,资产总额为1200万元,未发生填写错误问题。

根据以上数据和划分标准,我司属于小型企业。

针对反应太仓安德烈斯蒂尔动力工具有限公司数字有误的情况,该数据是由厂商向我司提供,我司无法验证实际数据一致性,但是根据提出的多个数据分辨,并不改变该公司是中型企业的事实情况,因此亦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所述,该质疑情况在招标文件现有的评分规则下,并不影响评分方式及结果,不影响采购结果,无法推翻目前评标结果,恳请财政部门明察。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浙金丽招2024121号),2024年10月2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11月15日开标,共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于11月18日发布中标结果,供应商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未签订合同。投诉人对中标结果不满意,于2024年11月21日向被投诉人2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机关投诉。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中标人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货物制造商太仓安德烈.斯蒂尔动力工具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货物制造商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为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1日向太仓安德烈.斯蒂尔动力工具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出《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回函。回函内容:太仓安德烈.斯蒂尔动力工具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1日向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出《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回函。回函内容: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

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对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数据来源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相应佐证材料。

经核查,本机关认为

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杭州鲸跃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其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微型企业,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也不影响该公司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资格条件。中标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太仓安德烈.斯蒂尔动力工具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与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型企业相符。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来源说明,结合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随意填报、杜撰、作假等行为。

综上,投诉人大连天坤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火情早期处置队伍提升装备采购项目(第三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金丽招2024121号)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庆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域内任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庆元县财政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