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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庆财执法〔2025〕2号)
索引号:002658578/2025-61588     发布机构:庆元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6-06 11:57:14点击数:

投诉人:泰州市双蓝盛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高岗区白马镇前进村

被投诉人1:庆元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址: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云鹤路24号

被投诉人2: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庆元县城南中路104号

投诉人泰州市双蓝盛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对《庆元县2025年省民生实事(全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兴华招采【2025】33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月2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泰州市双蓝盛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违反招标法规:未明确核心产品,破坏评审公正性。该行为剥夺工供应商对评审重点的合理预期,我司因无法针对性响应潜在核心产品需求,已实质性丧失公开竞争机会。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内容包含【硅PU材料、围网、LED灯米、人造草坪、篮球架、气排球架、足球门、智能太空漫步机、智能腹肌板、智能告示牌、智能健身车(竞赛型)、智能太极揉推、背肌引体训练器、二位太空漫步机,太极推揉器、儿童游乐设施、动感单车、乒乓球桌】等多品类货物。但磋商文件全程未明确核心产品,亦未说明评审时对不同货物的权重或重点。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虽未强制“标记核心产品”,但根据财政部关于采购文件编制的指导精神,多品类项目应明确核心产品以保障评审客观性。未明确核心产品导致评标准模糊,可能引发“主观随意性评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2:涉嫌控标串标:以特定产品变相限制竞争。磋商文件将“背肌引体训练器”的特定产品认证证书设为评审条件,经我司市场调研NSCC、CGCC、中体联三家机构数据统计,全国范围内仅【三河市雄字星、浙江新奥、秦州鸿运三家】3家供应商具备该证书,形成“寡头符合”局面:(附件略)这种通过设置指向性产品要求,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原则,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阻碍了充分竞争,可能导致招标结果无法真正代表市场的最优选择,损害了公共利益及某他供应商的利益。

采购代理仅以“不完全查询”得出“三家满足竞争”的结论,未提供金国范围内供应商名录及证书持有情况的完整数据:其论证逻辑不严谨、证据不充分,无法排除“量身店制”嫌疑。事实依据:在招标文件中,“背肌引体训练器”通过产品认证证书要求进行严格限定,被设置为关键的“控标产品”。经我方深入调查,实际上仅有三家供应商的产品能够满足这一特定要求。然而,招标代理在回复质疑时,却声称“根据不完全查询,至少有三家供应商满足该要求可以构成有效竞争”,这种表述实为玩弄文字游戏。其“不完全查询”的表述模糊且缺乏严谨性,试图掩盖仅有三家供应商实质符合要求的事实,从而营造出一种虚假的竞争氛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禁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通过非核心产品设置排他性条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投诉事项3:围网及人造草坪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通过极端检测时间,多重检测标准叠加及非常规指标人为抬高准入门槛,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变相实现控标目的。

围网参数设置:

一、检测条件极端化:

1.化学浸泡时间远超常规:要求管材涂层耐酸(40%硫酸)浸泡不低于800h、耐碱(5%Na0H)浸泡不低于A00h,钩花网包塑层耐酸(40%硫酸)、耐碱(5%Na0H)及雨水浸泡均不低于1100小时。此类高强度化学腐蚀测试时长,远超GB/T1763等国家涂层耐腐蚀标准要求,甚至超出行业内极端环境使用场景的实际需求,导致绝太多数企业无法满尽,形成实质性技术壁垒。

2.温变测试条件苛刻:钩花网包塑层需通过零下45℃低温脆化、零上70℃高温热变形测试,且持续时间不低丁1100小时:喷涂钢管需经受-60℃低温168h测试。此类极端温度与超长测试时长组合,超出围网正常使用环境要求,明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

二、检测标准多重叠加

同一产品性能重复引用GB/T 34279-2017.GB/T 26941.1-2011、GB/T 1771-2007等多项标准,且不同条款对涂层性能(如附着力、耐盐雾、耐候性、耐冲立性等)重复提出检测要求,导致企业需承担高昂的重复检测成本,增加参点门槛,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三、指标设置缺乏合理性

技术参数中部分指标未提供科学依据或行业参照标准,例如对涂层外观“无变色、无气泡、无粉化”等要求,在极端检测条件下属于非常规技术标准,具本明确判定阈值,存在主观操控空间,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

人造草坪参数设置:

一、检测条件极端化:多项参数要求人造草坪同时经历氙灯老化,酸性雨水老化、高低温循环老化等复杂且极端的检测流程。例如,要求产品经受氩灯老化168小时+雨水(3%乙酸,40℃)老化168小时+高低温老化7次循环(每个循环60℃12小时、常温1小时、—40℃12小时)或氙灯老化500小时+雨水(3%乙酸,40℃)老化500小时+高低温老化20次循环等,此类极端老化条件远超行业常规使用场景和检测标准,实质上将大量具备正常生产能力的企业排除在外,有明显的控标倾向。

二、检测标准多重叠加,且不同条款间反复要求提供相同或高度类似性能的检测报告。如条款11与条款14均对草丝拉断力提出要求,条款12重金属含量与条款15人造草坪有害物质释放量性能要求均涉及有害物质相关检测及与要求不相关的耐酸性、耐碱性检测,条款13与条款16均包含阻燃性能检测。这种不合理的多重标准叠加和重复检测要求,极大增加企业参与成本,扰乱市扬意急秩序,限制了公平竞争。

三、指标设置非常规:部众技术指标脱离实际使用需求,缺乏科学依据。例如对草丝拉断力、单簇草丝拔出力等指标要求过高,具老化测试后任、仍要求极高的保留率,如草丝拉断力保留率≥100%等,在当前行业技术水平下,多数企业难以满足,这种非常规指标设置进一步佐证了控标嫌疑。

事实依据:

一、围网技术参数违法性分析:

1.检测时间远超国家标准,涉嫌技术壁垒。条款(1)(3)(4):要求涂层耐酸、碱、高低温测试时间≥800-1100.小时,且无检测标准(附件略)。国家标准对比:《GB/T34279-2017》规定盐雾验保需8小时(附件略)、《GB/T26941.1-2011》未要求耐酸碱性浸泡测试(附件略)。

2.低温脆化测试条件超出实际需求(附件略)条款(3):要求零下45C测试≥1100小时,而庆元县历史极端低温为-8C,具《GB/T26941.1-2011》只要求168小时,此参数无工程必要性。

二、人造草坪技术参数违法性分析:

1.多重叠加老化测试构成技术封锁:条款11-15:要求同时进行氙灯老化+雨水老化+高低温循环老化(累计测试时间≥836小时),运超《GB/T 20394-2019体育用人造草》规定的单一老化测试标准(附件略)行业实践:常规人造草坪仅需满足氩灯老化500小时或自然曝晒12个月,招标文件通过叠加测试排压合规供应商。

2.检测项目与性能无关,干预产品配方:条款12:要求测试4-苯基环已烯、硒等非常规指标,与草把使用安全性无直接关联,涉嫌为特定厂商排除竞争对手(附件略)3.多数检测指标重复要求:条款11、14、16:要求草丝拉断力、阻燃性能、拉伸强度等检测需重复进行氙灯老化+雨水老化+高低温循环老化,累计检测时间最高达2360小时(≈98天);重复检测要求(附件略);草丝拉断力:条款11与条款14重复要求;阻燃性能:条款13与条款16重复要求;有害物质检测:条款12与条款15重复要求。国家标准对比:《GB/T20394-2019体育用人造草》规定老化测试仅需168小时氙灯老化(附件略);《GB36246-2018 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未要求多重老化叠加测试(附件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技术参数通过极端化、非常规的检测要求,实质排除了大量符合正常生产标准的企业参与竞争,构成不合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利用标准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禁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竞争。

投诉事项4:EPDM颗粒技术参数更正后仍存在技术壁垒,涉嫌变相控标。1.(附件略)条款(2)耐高温老化测试要求不合理。参数内容:要求EPDM颗粒耐高温70℃、500小时老化后灰卡等级≥四级,外观无异常。标准适用错误:灰卡等级(GB/T250-2008)为纺织品色牢度评价标准(附件3-2),与EPDM颗检性能无关;2.条款(3)游离硫含量检测无实际意义。参数内容:要求依据GB/T15251-2008检测游离硫含量≤0.16%。EPDM颗粒不含硫:EPDM配方中无需硫磺硫化(附件略),此项检测属虚构要求;标准滥用:GB/T15251-2008适用于天然橡胶及含硫制品与EPDM颗粒无关。3.条款(4)苯释放量检测涉嫌排斥竞争。参数内容:要求依据GB36246-2018检测茶释放量为未检出;EPDM 材料特性:EPDM本身不盒苯(附件略),检测要求无实际意义。变相控标:苯检测未纳入GB36246-2018的检测,单独提出属变相加码。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要求及更后的参数2.EPDM材料特性,结构构成3.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频地》国家标准4.GB/T15251-2008《橡胶游离硫的测定》国家标准5.GB/T250-2008.《纺织品色牢度》国家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设定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技术条件;《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禁止行政机关滥用力排除、限制意争。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客观、公正”原则,主观分设置畸高且缺乏量化依据,变相鼓励“关系分”“印象分”,为高价中标及暗箱操作提供空间。一“项且了解程度”评分项设置违法,构成自由裁量权滥用。评分标准中“项目了解程度”(5分)仅表述为“根据供应商了解程度打分”,未明确“了解程度”的量化维度(如需求分析、实施方案、风险预判等具体指标)二、主观分占比畸高,架空“质量优先”原则。主观评分项(项目了解程度,服务方案、样品等)合计52分,而客观产品质量评分(产品响应程度)仅15分。主观分点比74.28%(52/70),远超财政部《关于保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主观分重原则上不超过30%”的指导意见。二、实际危害:诱导腐败与高价中标。1.操作路径:步骤1:设置模糊主观评分项(如“项目了解程度”),预留自由裁量空间;步骤2:授意评审专家对意向供应商顶格赋分,对其他供应商压分淘汰;步骤3:利用高价中标扩大财政资金套利空间,完成利益输送。此类模糊的量化指标违反法律规定,真接导致主观分分值差异悬殊(如中标人某指标得满分,而其他投标人仅得低分)使得低价优质供应商被主观分排斥,且无法提供客观评分依据、严重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我方有理由怀疑评标这程中存在倾性打分或评分标准执行不一致的问题,已构成评标程序违规。可认定为评审不公。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策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細化和量化,避免使用“优”“良”等模糊表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评分标准应当客观、明确,减少主观因素影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规定,主观分占比应合理控制,避免人为操纵;《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竞争原则”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质量导向要求”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要求明确本项目核心产品,并重新调整招标文件相关条款;2.删除“背肌引体训练器”认证证书的排他性要求;3.修正、围网、人造草坪、EPDM颗粒技术参数,删除不合理检测要求;4.取消“项目了解程度”主观评分项;5.调整评分标准,降低主观分权重,增加产品质量、技术参数等客观评分项。6.若招标文件确需调整,请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公告更正内容。

被投诉人1庆元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与被投诉人2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辩称:本项目于2025年4月25日同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我司于2025年5月7日收到本项目质疑函,2025年5月13日作出了质疑回复。

答辩人就投诉人所投诉庆元县2025年省民生实事(全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违反招标法规:未明确核心产品,破坏评审公正性”等投诉事项,具体答辩如下:

投诉事项1:核心产品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本项目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核心产品不是必须强制性标记的项目,不会影响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为保证户外使用货物的质量,客观、公正、准确的对货物进行成分分析、性能测试,得到实验数据,保障群众在使用体育设施时的使用安全,要求提供认证证书。我司根据质疑人例举的三家机构(NSCC、CGCC、中体联)不完全查询“背肌引体训练器的产品认证证书”至少有三家供应商满足该要求。

我司认为目前市场上认证机构多如星河,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只有NSCC、CGCC、中体联三家机构开展产品认证证书业务,只通过NSCC、CGCC、中体联三家机构的查询结果恐难以完全穷尽。投诉人断定全国市场仅有三家供应商满足要求,并冠以“寡头符合”之词,难免以偏概全,有失偏颇。

投诉书中所提的“三家供应商的虚假竞争性”与本次采购无直接关联。

投诉事项3:投诉人在质疑函中质疑事项为“涉及多种多样的检测时间”,我司答复时对检测时间的项目作出了答复。在此,建议投诉人在提出质疑时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具体、明确的提出质疑事项。

投诉事项4:质疑回复后,采购人已对该货物的部分技术参数进行更正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了更正文件。至于投诉人声称更正后参数仍存在的问题,我司将建议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对采购需求作进一步的需求调查后再行确定。

投诉事项5:本项目存在部分不能量化的评分项目内容,评审办法中已经尽可能的细化到了较低的分值。据查询《关于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中并没有“主观分权重原则上不超过30%”的指导意见,投诉人自创规范性文件内容,以错误的主观想法的引导错误的行动。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庆元县2025年省民生实事(全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兴华招采【2025】33号)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5年4月2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2025年5月7日、5月14日分别发布公告更正,原计划2025年5月20日开标。于2025年5月7日收到泰州市双蓝盛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质疑,2025年5月14日庆元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被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5月19日收到投诉。本项目未开标,处于终止状态。

经核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投诉内容和被投诉人的答辩,该项目为货物采购,采购产品明确,且产品种类较多,为了能更进一步确保采购质量与一致性,防止低质低价竞争,促进公平竞争与市场规范,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被投诉人答辩中主张该项目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核心产品不是必须强制性标记的项目,属于对法律条文理解未结合项目实际需要情形,本机关不予认可。故本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3、4: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中部分产品如“背肌引体训练器”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事项不合理以及采购文件中围网、人造草坪、EPDM颗粒技术相关参数、相应标准设置不合理。采购单位在答辩时未详细提供采购需求内容及市场调查情况,也未陈述部分参数和标准设置必须超出国家通用标准或超出实际需要的对应理由。本机关根据现有资料判断,采购单位在未有详细采购需求调查的情况下,在采购文件设置认证证书要求及围网、人造草坪、EPDM颗粒等部分技术参数上存在超出国家通用标准和设置条件超出实际需求情况,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要求采购单位重新开展采购需求调查,重新设置相关技术参数及标准。故投诉事项2、3、4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为货物项目采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使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占总分的30%,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等规定。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评审因素应该量化和细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和分值并不冲突。投诉人主张“设置模糊主观评分项,预留自由裁量空间”“授意评审专家对意向供应商顶格赋分,对其他供应商压分淘汰”“利用高价中标扩大财政资金套利空间,完成利益输送”为投诉人的主观臆测,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主张“主观分设置畸高且缺乏量化依据,变相鼓励‘关系分’‘印象分’,为高价中标及暗箱操作提供空间”不予支持,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泰州市双蓝盛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庆元县2025年省民生实事(全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兴华招采【2025】33号)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采购单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庆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域内任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庆元县财政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