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耕地是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部门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与管理,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同时考虑我县后备资源状况和实际成本变化,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1月1日)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4.《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
5.《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5〕1号)
6.《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1.明确征收范围(“谁占用、谁负责”)。
(1)征收主体: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条件: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若无条件开垦出与占用耕地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则需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县政府代为组织开垦。
2.细化征收标准(“优质优价、占优补优”)。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分4档,具体如下表:
类别 | 耕地质量等级 | 征收价格(元/平方米) |
一类 | 2-4 | 72 |
二类 | 5-7 | 64 |
三类 | 8-10 | 56 |
四类 | 11-13 | 40 |
备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上述标准的2倍
补充耕地资金的征收标准为:375元/平方米。
3.规范征收程序(“统一收缴、足额入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阶段,用地主体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4.严格资金使用与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管”)。
(1)资金使用: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资金监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适用对象
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五、注意事项
1.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免缴耕地开垦费:
一是依法利用集体或国有土地用于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
二是增减挂钩项目项目区内用于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用地,未超过项目复耕总面积的。
三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
四是其他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资金用途严格限定: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只能用于规定的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关键词解释
1.补充耕地资金: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县政府代为组织开垦耕地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2.多田套合:以耕地为基底,通过“直接认定一批、新增建设一批、整治提升一批”,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与高标准农田的双向奔赴和空间布局的合二为一,并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精”原则,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全部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范围内,形成“农用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层层套合的“金字塔”形农用地保护利用空间新格局。
七、新旧政策差异
1.调整耕地开垦费。原耕地开垦费以地理区域为划分标准,我县为40元/平方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规定调整后,耕地开垦费根据耕地质量等别划分。(详见表1)
表1 耕地开垦费调整前后对比表(元/平方米)
等级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一类2-4等 | 40 | 72 |
二类5-7等 | 64 | |
三类8-10等 | 56 | |
四类11-13等 | 40 |
2.新增补充耕地资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补充耕地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25元/平方米,不高于375元/平方米,根据我县后备资源禀赋、实际投入成本等因素,明确补充耕地资金标准为375元/平方米。
八、政策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5年8月起施行。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吴步青
政策咨询电话:0578-601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