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申请人申请,下列不动产发生权利转移(继承),我机构收到申请后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庆元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中心(濛洲街道濛洲街222号三楼D区,联系方式:0578-6216271)】,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序号 | 申请人 | 不动产权证号 | 坐落 | 备注 |
1 | 吴 冬 吴 华 | 庆房权证松源镇字第A10813号/庆元集用2009第09003号 | 庆元县松源镇濛洲路148号 | / |
公告单位: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