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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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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庆元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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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8-14
一、制定背景或目的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将整合替代多部原有生态环境领域单行法律。我县现有4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原法律依据均为即将废止的单行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上位法依据滞后、政策体系不衔接等问题。为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适配新法实施要求,确保县域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统一顺畅,我县对相关文件开展专项修改完善,保障各项生态环境管控、资金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本次文件修改属于上位法适配性微调,不改变原有文件的管控标准、管理模式、办事流程以及企业、群众的权利义务。核心工作是对我县4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立法依据进行统一更新,将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老旧单行法律依据,全部统一更新为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四、适用对象
适用于庆元县行政范围内。
五、注意事项
本次修改仅更新法律依据,文件原有管理条款、管控要求、工作标准、审批流程、奖惩规则等实质内容均无调整,各单位、市场主体原有工作开展模式保持不变。
六、关键词解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是日常行政管理、行业监管、政策落实的重要依据。
七、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为规范性文件上位法依据专项修改,无全新政策创设,无新增、删减、调整管控权责及管理要求。新旧政策核心差异仅为立法依据更新:旧政策均依据各类生态环境单行法律法规,新法实施后统一适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件管理内容、适用范围、管控力度、执行标准完全保持不变,无实质性政策变动。
八、政策实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时间同步。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
解读人:赵欣怡
咨询电话:0578-6050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