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900
-
发布机构:
庆元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6-03-27
一、制定背景或目的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一系列上位法的出台实施,原制定的《庆元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中的征收程序已不符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需要进行调整。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六)《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七)《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征收工作基础管理
征地房屋补偿实行统一计划管理,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征地房屋补偿档案管理制度。
项目启动后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预公告发布后,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房屋改扩建、产权过户、营业执照核发、改变房屋用途等事项,上述行为一般不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二)现状调查、社会风险评估与方案拟定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补偿人开展土地房屋现状调查,摸清户籍、房屋、附属设施等情况。房屋权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未登记、权属存疑、遗产房屋等情形依法调查认定并予以公示。
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结合调查结果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成部分。
(三)方案公告、意见征集与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同步公示土地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补偿登记途径。超过半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组织听证。
相关权利人需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公示的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县政府结合征求意见、听证情况确定并公布正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房屋评估相关规定
被补偿房屋、安置房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评估机构首先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通过投票、摇号、抽签方式确定。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相关主体对评估结果存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等按照县政府确定标准执行。
(五)协议签订、搬迁奖励与强制执行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被补偿人可享受奖励,逾期不予奖励。房屋拆除工作委托具备资质单位实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房屋腾空交付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注销。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相关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补偿安置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维权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补偿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被补偿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迁建安置;商业、工业、办公用房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农业生产性用房仅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同一户拥有多处住宅房屋实行合并补偿安置。
1. 货币补偿:按照房屋、土地评估价值予以补偿,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
2. 迁建安置:补偿人提供安置用地,按照政策确定安置规模,由被补偿人自行建房。中心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实行迁建安置。安置地块统一规划建设配套设施,文件对安置占地标准、户型选择、面积差异结算、建房审批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3. 产权调换:补偿人提供安置房源,结合被补偿房屋与安置房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七)房屋用途认定与各类建筑处置
房屋用途按照不动产登记记载或者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内容认定,符合特定历史条件改变用途的,按规定认定并补缴相关费用。文件对临时建筑、简易建筑、违法建筑、危房修缮房屋的补偿、补助规则予以明确。
(八)特殊情形处理
明确征地农转非且未享受房改政策人员、低保家庭、残疾人等群体补偿安置相关照顾政策;对逾期不接收安置地基、安置房,拒不领取补偿款等情形作出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适用对象
庆元县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补偿和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按原有政策规定办理。
六、关键词解释
1.征地房屋补偿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由补偿人对被补偿人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2.补偿人是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被补偿人是指被征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和附属物的产权人。
七、新旧政策差异
(一)新增被补偿房屋的价值可以参照被征收国有划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该条款之前是在具体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中体现,现增加至本办法中。
(二)取消虚拟层政策。取消原办法中县城严控区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取消迁建安置后,规定不足3层的房屋按3层予以补偿安置的政策。
(三)明确违法建筑在强制拆除前配合拆除的,可给予补助。原办法规定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的助拆补助,具体项目中要求按时签约并腾空才可享受。现调整为“简易建筑、违法建筑,配合拆除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加装修价值给予补助;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助。”
(四)修改迁建安置供应土地方式和结算方式。迁建安置供应土地方式由原来的国有划拨一种修改为国有划拨和村集体两种。同时为了操作上更加简便,对迁建安置的结算方式进行调整。
(五)调整严控区范围。原办法严控区范围为东至洋心桥,南至南山脚(含大济村),西至阁门岭桥,北至高速连接线。现调整为中心城区范围,中心城区范围为庆元县中心城区控制线范围。庆元县中心城区控制线有调整的,做相应调整。
(六)征收程序改为与上位法一致。原办法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是土地征收结束后,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根据新颁布的《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对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进行修改,房屋作为特殊的地面物进行征收,房屋征收融合在土地征收程序中,报批之前需和土地征收一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七)行文更加规范。取消2020年“第几章第几条”的行文格式,采用“一、二、三......”的行文格式。
八、政策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庆元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解读人:王兴华
咨询电话:0578--6059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