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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929 发布机构:庆元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6-06-26 16: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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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929

  • 发布机构:

    庆元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6-06-18

原文链接: 点击查看源文件

一、制定背景或目的

根据《丽水市推进山区公共服务跨山统筹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丽委办〔2024〕27号)要求,各县(市、区)要深入推进全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快解决搬迁集聚农民住房问题,缩小“三大差距”,助力共同富裕。《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22〕54号)已施行近4年,对照浙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推进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快解决搬迁集聚农民住房问题的通知》及《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等文件要求,目前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在保障对象、准入条件以及租住时限等方面已与上述文件存在较大出入,需要废止原办法,重新制定《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本办法共分为三个篇幅十个章节,分别为第一篇正文:总则、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第二篇准入对象:准入管理、保障对象;第三篇办理流程:申报流程、配给管理、配后管理、退出管理。本办法主要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山区进城农民等对象提供保障。具体修编内容为以下几点:

第一篇正文:规范法规条款、用词用语以及技术标准等内容;

第二篇准入对象:增加保障对象、规范准入资金、放宽准入门槛;

第三篇办理流程:完善长租房政策、规范用词用语、规范优待对象等

(一)正文修编内容:

1.规范引用条款:将原《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22〕54号)二(六)“政府投资的公租房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进行删除,无上位法支持。

2.规范技术标准:原《办法》二(七)“……具体按《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1101-2014R执行。”将建设标准等更新至正文二(十一)“具体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2016和浙江省标准《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J33/T1101-2022等规定执行。”和“……购买的社会房源可按不超过80平方米控制。”“针对多孩家庭,可适当筹集户型面积较大的公租房房源。”

3.规范用词用语:将原《办法》七(七)“房地产中介机构”修改为正文三(十九)“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用词;

(二)第二篇准入对象(附件1):

1.统一申报对象:将原办法三(二)“公租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其他家庭成员须在同一户籍内。”修改为附件1一(二)“申请对象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2.新增保障对象: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快解决搬迁集聚农民住房问题的通知》和《丽水市推进山区公共服务跨山统筹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新增单列群体,将丽水山区进城农民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附件1“二(七)”。

3.放宽准入门槛:

(1)删除原《办法》三(三)2“主申请人具有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且实际居住满5年(含)以上”,涉及原《办法》其他准入对象的此类限制的条款,均统一进行修改;

(2)将原《办法》三(三)3“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庆元县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修改为附件1二(三)3“申请对象在城区无自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庆元县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删除“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的限制条件,涉及原《办法》其他准入对象的此类限制的条款,均统一进行修改;

(3)原《办法》三(四)1“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租房的须年满35周岁,其中孤儿可放宽至18周岁,一至二级残疾不受年龄限制”修改为附件1二(四)1(3)“年满25周岁单身的;独立户籍的放宽至18周岁,其中社会救助家庭或一至二级残疾不受年龄限制”将35周岁放宽至25周岁;

(4)将原办法三(六)2“主申请人在城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在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达到一定年限(具体年限要求参照当期公布的城镇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修改为附件1二(六)2“申请人在城区就业,且已在城区连续缴纳一定时限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5)将原办法三(七)2“申请保障之日起前5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原因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修改为附件1二(八)2“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转让的房产面积”,将5年期修改为3年期;

(6)将原办法三(八)“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修改为附件1二(九)“共同申请人在城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删除“子女及其配偶拥有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条款。

4.规范资金要求:将原《办法》三(四)4“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符合规定标准”修改为附件1二(四)4“申请对象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规范申请对象的资金计算方式。原《办法》其他准入对象涉及此类限制的条款,均统一标准。

(三)第三篇办理流程(附件3):

1.规范优待对象:将原《办法》三(十二)3“属无赡养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一至二级残疾人……”修改为附件2一(四)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残疾人、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涉及原《办法》此类限制的条款,均统一进行修改。

2.完善长租房政策:将原《办法》四(六)“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保障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修改为附件2二(十三)“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删除“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保障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的限制条件,完善长租政策。

3.规范引用条款:将原《办法》六(五)“)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3个月内腾退公租房……”修改为附件2四(二十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4.规范用词用语:将原《办法》六(三)“承租人租住公租房实物配租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修改为附件2四(二十二)“(二十二)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

四、适用对象

本办法主要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山区进城农民等对象提供保障。

五、关键词解释

(一)“山区进城农民”:庆元县城区(庆元县濛洲街道、松源街道、屏都街道3个街道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庆元县行政区划内,搬迁至庆元县城区生活居住的农民。

(二)“申请对象”:申请对象包含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

六、新旧政策差异

《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根据上级政策文件要求,在结合我县实际的情况下,主要对原《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22〕54号)的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方式、审核流程、审核时限等方面条款进行修改、删除。同时,对原《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重新排版

1.删除原《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款第二条“庆元县城区实行廉租住房、公租房和直管公房三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租房”条款。

2.将原《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款第七条“《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1101-2014R)”更新为“《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J33/T1101-2022)”;并增加“针对多孩家庭,可适当筹集户型面积较大的公租房房源”条款;

3.将原《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涉及“主申请人具有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且实际居住满5年(含)以上”的居住年限条款,修改为不作实际居住年限限制;涉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庆元县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住房转让年限条款进行删除;

4.将原《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款第四条“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租房的须年满35周岁”修改为“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租房的须年满25周岁”;

5.将原《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款第六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山区进城农民享受保障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进行删除;

6.新增保障对象为“山区进城农民”。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胡笑非

咨询电话:0578-6057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