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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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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庆元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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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1-26
一、制定背景或目的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进一步减少噪音污染、大气污染,提升生态文明县城建设水平。2024年我县出台了《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在部分县域范围内全年段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现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对禁燃通告进行修改,特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3.《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禁止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县经济开发区等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和镇建成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范围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见庆元县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红线图)
四、适用对象
适用于庆元县行政范围内。
五、注意事项
1.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全年全时段。
2.重大公共活动和大型特色民俗文化庆典活动期间,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经县公安机关按规定许可后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六、关键词解释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包括各种烟花、爆竹(鞭炮)、礼花弹等。
七、新旧政策差异
1.县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从村名表述修改为县城主城区全域。
2.屏都街道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从村名表述修改为屏都街道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屏都综合新区。
3.各乡镇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从村名表述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
4.根据新的《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禁燃地点进行修改:
(1)对第五条第四项“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删除“江河、湖泊”。
(2)对第五条第六项“景区、公园、博物馆、商品交易市场、娱乐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删除“景区、公园”。
八、政策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1月28日起施行。2024年发布的《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庆政通〔2024〕6号同时废止。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庆元县公安局
解读人:吴进军
地址:庆元县濛洲街道文昌路1号
联系电话:0578-6235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