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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5MB1503582Y/2026-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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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庆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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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5-08
一、制定背景或目的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30号令)《庆元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庆元县人民政府第17号令)和《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6〕3号),结合我省及我县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规定,制定《庆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庆元县民政局 庆元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庆退役军人局〔2026〕8号)。规范发放流程,明确发放标准。
二、制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6〕3号)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调整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早期义务兵役制退役士兵等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其中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四、适用对象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早期义务兵役制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
五、注意事项
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
六、关键词解释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七、新旧政策差异
2025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庆退役军人局〔2025〕8号)同时废止。
具体标准
2025年8月1日起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5年国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在当地2024年残疾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当地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2025年当地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执行,每人每年分别提高3196元、2930元、2663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按2025年国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4)
五、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713元。(具体标准见附件4)
六、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在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2025年当地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执行,按每人每年19579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4)
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生活补助,在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24元,按每人每年13308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八、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在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64元。(具体标准见附件4)
九、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44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十、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附件3)
(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06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006元。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每人每年10308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908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年9036元。
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月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提至117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党的,提至10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党,提至1010元。
十二、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的,提至92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提至910元。
八、政策实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6月7日施行,其中涉及到的优抚政策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庆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刘艳虹
咨询电话:0578-611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