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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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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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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庆元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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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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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庆政通〔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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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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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KQYD00-2026-0003KQYD00-2026-0003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推进法治城管建设,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县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设立临时经营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通告如下:
一、城市化管理区
(一)本《通告》所称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是指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服务已基本具备的建成区域,其行政管理、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职能按《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二)我县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
东至:洋心桥、南至:菊寿线、西至:阁门岭桥、北至:新建路、反洋线。同心新村
二、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
(一)主要街道
霞帔路(云鹤路至祥云路)、濛洲街(三中至星光路)、市场路(横城路至松源街)、石龙街(大济路至星光路)、菇源路(西大桥至拱瑞堂)、江滨路(登云桥至阁门岭桥)、学后路(松源街至西桥路)、教场路(西桥路至新建路)、新建路(濛洲桥至龙珠湾)、反洋线(洋心桥至濛洲桥)、东环路(环卫综合基地至庆元大道)、大济路(菊寿线至反洋线)、大济中路(大济洋路至菊寿线)、龙洲东路(濛洲街至石龙街)、龙洲中路(濛洲街至石龙街)、龙洲西路(濛洲街至石龙街)、横城南路(菊寿线至石龙街)、横城北路(石龙街至溪沿路)、祥云路(菊寿线至溪沿路)、兴贸路(石龙街至云山路)、云鹤路(庆元县职业高级中学到溪沿路)、松源街(云鹤路至新建路)、济川路(菊寿线至云鹤路)、星光路(方格药业公司至石龙街)、西桥路(江滨路至新建路)、希望路(石龙山脚至江滨路)。
(二)重点区域
1.市民广场及濛洲街路段:东至大济路、西至祥云路。
2.汽车客运站及行政服务中心区域:东至大济溪、南至菊寿线、西至大济路、北至濛洲街。
3.汇金城、银河湾区域:东至云鹤路、南至濛洲街、西至松源街、北至石龙街。
三、设立临时经营区域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按照以人为本、疏堵结合的原则,在部分道路设置临时便民疏导点,分布情况及经营时间、类别如下:
1.城东烧烤城:摊位总数90个,经营时间中午12点至次日凌晨3点,经营类别烧烤、冷饮和凉皮、瘦肉丸、奶茶等。
2.横城路和后田街交叉口(后田坪):早餐摊位数15个,经营时间每天8点前,经营类别早餐点。
3.府后街和松源街交叉路口:早餐摊位数10个,经营时间每天8点前,经营类别早餐点。
4.同心新村路口(靠东侧人行道):蔬菜摊位数15个,经营时间每天8点至12点半,下午4点至5点半,经营类别蔬菜等农产品。
四、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一)划定范围
庆元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定范围为濛洲街道、松源街道、屏都街道所辖的城市建成区范围。
(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划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管理、维护责任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及其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业主委员会负责。
2.城市隧道、桥梁、地下人行通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3.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车站、公交车站、公共交通工具租赁点、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商品交易市场、商场、商店、超市、宾馆、饭店、展览展销场馆、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4.报刊亭、电话亭、信息亭、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箱)盖、各类摊点等设施和户外广告、管、杆、线,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5.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6.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人负责。
7.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8.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及其附属设施、沿岸绿化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9.已收储但未开发使用的地块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10.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责任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要求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1.保持市容整洁有序,无违反规定停车、设摊、搭建、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等行为。
2.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无露天焚烧树叶、秸秆、垃圾。
3.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上述责任,也可以委托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域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从劝阻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庆元县人民政府通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2019〕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庆元县中心城区城市化管理区域图
2.庆元县屏都街道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所辖范围图
3.庆元县濛洲街道、松源街道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所辖范围图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5日
正文下载: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通告.pdf
附件:1.庆元县中心城区城市化管理区域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