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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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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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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庆元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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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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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庆政办发〔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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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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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KQYD01-2026-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庆元县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8日
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结合庆元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庆元县濛洲街道、松源街道、屏都街道3个街道所在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三)公租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房源、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城区公租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县住保中心”)具体负责保障资格复核、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相关工作。
县住建局定期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城区住房保障规划、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制定公租房保障面积、家庭经济条件、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报庆元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残联、国家税务总局庆元县税务局、县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五)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租房档案管理。
二、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六)公租房规划应当综合统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日常生活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七)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拟定城区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
公租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八)公租房建设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运营和社会捐赠的公租房,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庆元县税务局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庆元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九)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租房;
2.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3.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房屋;
4.改造的既有住宅;
5.腾退的直管公房;
6.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7.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8.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公租房。
(十)公租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2.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公租房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
3.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4.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5.按市值不低于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的总成交价款的2%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6.公租房租金收入;
7.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十一)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具体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2016和浙江省标准《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J33/T1101-2022等规定执行。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到60平方米为主,根据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高层、小高层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针对多孩家庭,可适当筹集户型面积较大的公租房房源。
(十二)公租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住宅部分应以批建项目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分割登记,除相关规定明确禁止外,可依法整体抵押、转让,转让后公租房性质不变。
三、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申请人对公租房保障审核结果、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县住建局申诉。县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请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公租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保中心不予受理,县住建局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县住建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责令其退回领取的租赁补贴;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腾退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腾退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腾退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十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他人申请政府提供的公租房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十七)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租房的;
2.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3.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租房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十八)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承租人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四、附则
(二十)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二十一)庆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的准入条件、申请和资格审核流程另行制定。
(二十二)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2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对象
2.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流程
附件1
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对象
一、准入管理
(一)城区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山区进城农民、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庆元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对象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保障对象
(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申请人具有庆元县城镇户籍。
3.申请对象在城区无自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庆元县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4.庆元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四)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庆元县城镇户籍;
共同申请人中的外地户口、不在城区实际居住的居民户口不计入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租房保障审查范围;共同申请人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城区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
以下情形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1)已婚的;
(2)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的;
(3)年满25周岁单身的;独立户籍的放宽至18周岁,其中社会救助家庭或一至二级残疾不受年龄限制。
2.申请对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庆元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城区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3.申请对象在城区无自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庆元县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4.申请对象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庆元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庆元县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庆元县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庆元县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15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5.庆元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且毕业当月计算起就业未满5年;
2.申请人具有庆元县城镇户籍或持有庆元县公安局出具的《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
3.申请对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庆元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城区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4.申请对象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庆元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庆元县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庆元县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庆元县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15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5.申请人在庆元县就业,且在庆元县连续缴纳一定时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6.申请对象在庆元县无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庆元县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7.庆元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对象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退回公租房保障后叠加享受的租房补贴。
(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庆元县城镇户籍或持有庆元县公安局出具的《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
2.申请人在城区就业,且已在城区连续缴纳一定时限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持有的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符合规定标准;
4.申请对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庆元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城区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5.申请对象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庆元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庆元县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庆元县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庆元县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15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6.申请对象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庆元县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7.庆元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七)山区进城农民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庆元县户籍。
2.申请人户籍迁移到城区范围或申请人在城区就业,且已在城区连续缴纳一定时限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对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庆元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满足城区公租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
4.申请对象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庆元县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5.申请对象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庆元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庆元县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庆元县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庆元县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15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6.庆元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对象在城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面积应认定为申请对象的住房建筑面积:
1.名下登记有现房、自建房或购买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转让的房产面积;
3.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允许保留使用的违法搭建的住房面积;
4.其他法定情形。
(九)共同申请人在城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1.享受过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低收入经济适用住房的;
2. 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的。
附件2
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流程
一、申报流程
(一)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山区进城农民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线上申请,或向县住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公租房保障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户口、经济、住房等情况,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及经济核查授权书。
(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2、3项材料如能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四)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残疾人、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2、3项材料如能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与城区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
4.申请人的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6.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2、3、4、5项材料如能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持有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与城区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6.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2、3、4、5项材料如能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七)山区进城农民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与城区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5.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2、3、4项材料如能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八)有关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下列对应条件和程序,对公租房申请对象予以审核:
1.受理、初审。申请对象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请的,县住保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补交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终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2.审查、复核。县住保中心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申请对象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出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报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他相关部门从接收资料到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县住保中心应当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县住保中心可在信息核对同时通过实地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公租房申请对象经济状况。
3.公示、备案。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住保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住保中心应当在县住建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住保中心应当根据异议内容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保中心予以登记备案。
4.从申请受理后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不应超过40个工作日。
二、配给管理
(九)公租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十)公租房租赁补贴,是指庆元县人民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保障对象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当公租房房源不足时,选择实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在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期内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当公租房房源充足时,已轮候到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未在指定时间参加选房或签订公租房合同的,应视为放弃实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记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
公租房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对象现有住房面积高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70%(含)的,政府不再提供公租房实物配租,按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每户每月租赁补贴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发。
具体保障标准参照当期公布的城镇住房保障收入标准。
(十一)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公租房申请对象获取实物配租后,不再享受公租房保障内其他补助或补差。
(十二)已登记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安排公租房实物配租: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对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其中,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残疾人、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要优先予以保障。
3.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享受上述优先配租的轮候家庭,实物配租轮候顺序以登记时间排序。
(十三)实物配租保障对象配租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与保障对象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十四)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配后管理
(十五)公租房保障对象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时缴纳租金,在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由公租房保障对象承担。
(十六)公租房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产权单位、承租人应配合征收工作,依法按征收政策执行。
(十七)县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对象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租房保障档案的动态管理。
(十八)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十九)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二十)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
四、退出管理
(二十一)公租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县住保中心联合县相关部门定期对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状况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继续保障;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二十二)公租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住房、财产、收入等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县住保中心报告。经审核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
(二十三)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四)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建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五)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