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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5MB19378909/2026-101043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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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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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庆元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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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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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庆卫〔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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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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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KQYD67-2025-0001
各乡镇(街道)综合信息指挥室,县属各单位:
现将《庆元县落实国家育儿补贴制度衔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卫生健康局
庆元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庆元县落实国家育儿补贴制度衔接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以及《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25〕20号)精神,为做好庆元县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与国家育儿补贴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庆元县户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并符合国家政策及地方政策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二、补贴标准
(一)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婴幼儿。按国家标准发放育儿补贴,2025年底前申领。
(二)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出生的婴幼儿。为国家和地方政策衔接对象,按“就新就高”原则享受政策。
1.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出生的婴幼儿。
(1)符合庆元县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庆元县地方政策”),已申领的,高出国家标准部分不退回;未申领的,按二孩400元/人/月、三孩600元/人/月和国家方案规定的发放年度发放。
(2)其他按国家方案发放标准和发放年度发放。
2.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婴幼儿。
(1)符合庆元县地方政策的,按二孩400元/人/月、三孩600元/人/月和国家方案规定的发放年度发放。
(2)其他按国家方案发放标准和发放年度发放。
(三)202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育儿补贴统一按浙江省方案规定执行。同时,将省与庆元县地方政策的差额部分(二孩100元、三孩300元)转化为庆元县第二孩、第三孩消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二孩每孩每月100元、三孩每孩每月300元发放至满3周岁。
三、补贴条件
(一)庆元县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发放条件。
1.夫妻其中至少一方为庆元县户籍。
2.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政策生育第二孩、第三孩的家庭,且该子女落户在庆元县。
3.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夫妻收养的子女;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4.已在县外享受育儿补贴(包括待遇相当的一次性发放的育儿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5.同一对夫妻符合政策生育多胞胎合并生育子女数超过3个的,同等享受第三孩育儿补贴。
6.户籍迁入的,按户籍条件满足要求的次月起计发至孩子满36个月止。
(二)庆元县第二孩、第三孩消费补贴(以下简称“第二孩、第三孩消费补贴”)发放条件。
1.补贴对象为2026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第二孩、第三孩,且该孩子落户在庆元县。
2.户籍迁入的,按户籍条件满足要求的次月起计发至孩子满3周岁止,已在县外享受消费补贴(包括二孩、三孩相关地方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四、申领办法
(一)申请。申领人在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也可向婴幼儿户籍地乡镇(街道)线下申请。申领人需填写有关信息,提供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申领人应当在国家方案规定的相应年度提出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相关申请资格。202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家庭,提交育儿补贴申请,视为同步提交第二孩、第三孩消费补贴申请。
(二)资格审核。按规定由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三)发放。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发放,第二孩、第三孩消费补贴与育儿补贴同步发放。
五、《中共庆元县委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庆委办发〔2023〕38号)文件中关于庆元县二孩三孩育儿补贴政策按本方案执行。
七、本方案施行后,将根据“就新就高原则”,视上级有关育儿补贴政策调整情况,进行相应动态调整或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