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吴高树
庆元集用1992第001438号、
庆元集用1996第002720号
庆元县松源镇后碓村后田街312号
吴静平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静平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