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竹口林业站
庆字第07951号
庆元县竹口镇枫堂村
庆元县永青国有林场(徐景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庆元永青国有林场(徐景伟)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