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问答】《庆元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901 发布机构:庆元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6-04-01 15:41 浏览次数:
  • 索引号:

    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901

  • 发布机构:

    庆元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6-04-01

原文链接: 点击查看源文件

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庆元县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补偿和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庆元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再次被征收可以参照本办法补偿。

问:本办法征地房屋补偿中的补偿人和被补偿人分别指谁?

答:本办法所称补偿人是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被补偿人是指被征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和附属物的产权人。

问:本办法中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哪些行为不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答: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的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户口的迁入、分户;2.房屋转让、互换、新(扩、改)建、析产、赠与、租赁、抵押、典当、装修等;3.领取营业执照等;4.改变房屋用途;5.其他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

问:本办法中被补偿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

答:被补偿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被补偿房屋的价值可以参照被征收国有划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本办法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何选定?

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或受委托实施单位组织产权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问:本办法中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答:被补偿人或者补偿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被补偿人或者补偿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问:本办法中未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后续如何处理?

答:对未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补偿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本办法中住宅被补偿人有哪些情形不作为迁建安置依据?

答: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迁建安置的依据,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房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3.其他不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

问:本办法中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在征收中如何补偿?

答: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其他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收土地预公告前经处罚后保留使用的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2.简易建筑、违法建筑,配合拆除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加装修价值给予补助;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助。3.经危房修缮审批(或报备)的房屋,按原产权面积、现结构给予补偿。

问:本办法中迁建安置的范围有何要求?

答:中心城区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原则上不实行迁建安置;中心城区范围外的,根据实施项目的情况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条件在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是否设置迁建安置。

问:本办法中中心城区范围是指什么范围?

答:中心城区范围为庆元县中心城区控制线范围,庆元县中心城区控制线有调整的,做相应调整。具体范围如下图。

问:本办法施行后,原有相关政策如何处理?

答:《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19〕14号)和《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庆元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庆政发〔2019〕14号)第十六条的通知》(庆政发〔2020〕5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按原有政策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