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庆元县廊桥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希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单位予以重视和关心,积极参与讨论,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8年6月23日前寄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电话:6112877;传真:6124433;电子邮箱:zlq198@163.com)。
庆元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庆元县廊桥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廊桥保护和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与《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境内已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廊桥,或虽未公布但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廊桥都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廊桥日常保护管理
1、廊桥所在乡(镇)政府应将廊桥日常保护管理列入工作议程,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2、全县各廊桥保护单位,应配备消防设施,并加强人防组织建设。
3、廊桥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品及闲杂物品。
4、在不改变廊桥的现存结构、材料质地、外貌、装饰、色彩等的情况下做好廊桥经常性保养维护。如屋顶除草勾抹,局部揭瓦补漏、梁柱椽枋等简易更换加固、环境卫生清理等。
5、如遇突发事件,廊桥遭受损毁,所在村、乡镇应在2小时内上报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廊桥保护范围
1、未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廊桥,由廊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配合,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县城建局共同划定并公布。
2、县级以上文保单位廊桥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有特殊需要,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3、在县级以上文保单位廊桥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4、在县级以上文保单位廊桥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廊桥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廊桥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五条 廊桥修缮与审批
(一)、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廊桥修缮,由县文广新局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廊桥需要进行大规模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时,必须事先做好勘查测绘、调查、研究,在充分掌握科学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将修缮方案报经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得进行施工。未经文物部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工。
1、对需修缮的廊桥,由廊桥所在乡镇或村委会根据廊桥的实际损坏情况,向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维修申请;
2、文物部门深入调查论证后负责廊桥维修方案的审批;
3、经审批同意后,由乡镇或村委会严格遵循文物修缮原则实施维修,修缮时必须按照原有的特征、材料质地、风格手法等进行,并接受县文物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非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廊桥维修,由乡镇或村委会自行负责修缮,并报文物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1、认真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廊桥和其他文物成绩显著的;
2、为保护廊桥和其他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3、在廊桥和其他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处以罚款。
1、擅自在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廊桥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2、在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廊桥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土管部门批准,对廊桥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3、擅自迁移、拆除廊桥文物的;
4、擅自修缮廊桥,明显改变廊桥原状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廊桥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文物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文物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根据需要,由文化(文物)部门另行制定或补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