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享有医疗保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6月19日《庆元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获得通过,从今年7月1日开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在我县正式开展。
方案明确规定凡庆元县非农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或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筹资标准,根据参保对象不同,分为两类: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出资120元,政府补助1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个人出资50元,政府补助80元;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负担;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凭残疾证从县残疾人保障基金中列支。当年参保的城镇居民2008年只需缴纳下半年的医疗费用(成年人每人60元、未成年人每人25元),10月1日到12月20日再缴纳2009年全年的医疗保险费用。
居民医疗保险具体报销情况为: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县内乡镇级200元,县级400元,县外800元,特殊病种起付线800元,意外伤害门诊补偿起付线50元。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以及特殊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意外伤害门诊费用先由个人自付经确认后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支付。2、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剔除自费部分后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分段按比例报销:(1)成年人:超过起付线—5000元部分,报销55%;5000元以上—10000元部分,报销60%;10000元以上—30000元部分,报销65%;3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45%年度最高报销50000元。(2)未成年人:超过起付线—5000元部分,报销60%;5000元以上—10000元部分,报销70%;10000元以上—20000元部分,报销80%;20000元以上-30000元部分,报销90%;3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95%,年度最高报销60000元。(3)在校生意外伤害门诊补偿:起付标准为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4)在校生或在园儿童因病或意外伤害死亡的,风险基金支付10000元补偿费。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可凭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10%的优惠。另外,参保人员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申请医疗救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我县开展后的又一新险种。7月1日该险种在我县的正式开展标志着我县医疗保障工作又上了一个全新的台阶,实现了我县医疗保障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