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
关于周大春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县政府决定:
周大春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毛时薛任县粮食局局长;
吴人豪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吴传彪任县教育局副局长,免去其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范惠安任县水利局副局长,免去其县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胡夏方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刘 敏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洪宝如任县供销社主任,免去其卫生局副局长职务;
沈泉鑫任浙江省庆元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免去揭德长的县粮食局局长职务;
免去陈丕灶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县粮食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何志敏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周崇桂的县经济贸易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叶春梅的县经济贸易局副局长、县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郑胜光的县交通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吴纬子的县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练正娟的县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朱志河的县农业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张成岳的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周国林的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李小玉的县卫生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陈丽华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吴世发的县审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刘钢平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王美芝的县供销社主任职务;
免去柳昌发的浙江省庆元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范昌仁的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二○○七年四月二日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