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目前我县社保处按《通知》规定,正忙着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金额及补发将于春节前全部发放到位。
凡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列入本次调整范围,调整办法分普调和特调两种:
(一) 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58元的额度,结合2006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2007年前三季度各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情况确定调整标准。我市调整标准为: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58元标准调整,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5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2元。
(二) 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15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200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
4、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7年底当地月人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在调整前先补足到平均水平的50%,但补足金额最高不得超过40元。然后再按本次普调、特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充分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