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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登记
2005-08-24


一、服务名称:化妆品广告登记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三、申报材料:

  1、广告登记申请表

  2、医疗服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3、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6、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7、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8、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9、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

   (2).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3).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文)

四、承诺时限:0天

五、联系电话:62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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