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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
2005-08-24


一、服务名称:征(占)用林地

二、政策依据:《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财综[2002]73号、浙财综字[2002]10号

三、申报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附1:500至1:2000的用地平面图)

  3.建设单位的法人证明

  4.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征占用林地的补偿协议

  6.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承诺时限:20天

五、联系电话:6271116、6271117、62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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