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庆元县委办公室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直部门、乡镇机关股级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直部门和乡镇机关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有关精神,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县直部门、乡镇机关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副科级单位中层干部经机构编制部门明确为股级的,适用本规定。
二、选任要求
1.任职条件。选拔任用的股级干部应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干部任职基本条件。
2.职数配备。县直机关部门按“三定”方案和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内设机构及职数配备股级干部。乡镇根据《关于调整和完善乡镇内设机构理顺乡镇工作运行机制的意见》(庆委〔2004〕38号)文件精神和机构编制部门的规定设置内设机构,配备股级干部。
3.结构比例。根据全县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党外干部的目标,在选拔任用股级干部时要注意配备年轻干部(30周岁以下)、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股级干部职数5名以上的单位原则上要配备一定比例的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4.任职交流与回避。股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或轮岗。交流可以在同一部门的不同科(股)室之间进行,也可以实施跨部门交流,跨部门交流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股级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具体要求参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县直部门、乡镇机关一次选拔任用股级干部数量较多时,一般应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具体操作办法按《庆元县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一般干部双向选择上岗实施意见》(庆组〔2002〕4 号)规定操作。开展竞争上岗同时还应履行本规定相应选任程序。
三、选任程序及具体规定
县直部门、乡镇机关拟选拔任用股级干部时,须按以下程序和规定进行:
1.职数审核。填写《股级岗位职数审批表》,将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股级干部、拟选拔任用岗位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审核,职数审核通过后,再开展具体选拔任用工作。
2.民主推荐。按照拟任职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定向推荐,并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一般要求推荐得票数占有效票数30%以上,方可作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在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成绩的基础上,由单位党委(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一般由所在单位党委(组)实施(政法系统的还须有县政法委参与),并实行考察预告制。
4.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党委(组)集体讨论决定拟任免人选。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拟提任人选,要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一般为5至7天。
5.任免审核。单位党委(组)集体讨论决定拟任免人选后,须呈报任免审核。
(1)审核机关。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分别负责本系统的股级干部任免审核;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除宣传系统、政法系统之外的县直部门和乡镇机关股级干部任免审核;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股级干部任免审核仍由县委组织部负责。
(2)材料申报。呈报单位需向审核机关呈报下列材料:《股级岗位职数审批表》、党委(组)会议讨论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和确定拟任人选会议记录复印件、拟提任干部的考察材料(包括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拟提任干部的公示结果、党委(组)关于干部任职请示文件各一份,《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
(3)审核内容。审核机关负责对任职程序、拟任人选任职条件等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到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6.发文公布。县直部门、乡镇收到审核部门批复意见后,根据干部任免权限进行发文公布或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7.材料归档。呈报单位妥善保管干部考察材料、谈话记录等涉密材料。干部任职文件一式两份报送审核部门备案,《干部任免审批表》要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四、工作纪律
县直部门、乡镇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掌握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标准、程序,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及本规定要求做好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不得随意设岗,不得超职数配备股级干部,不得随意简化选拔任用程序。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编办)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各单位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工作程序和组织人事纪律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坚决查处相关责任人,并责成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五、事业单位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中共庆元县委办公室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
主题词:干部 选拔任用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