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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 第四期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二○○六年三月三日





包焕盛同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实施动员会上的讲话

2006228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3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非常重要、非常及时的法律,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保障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重要法律,是一部规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重要法律,也是一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法律。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普通大众的密切联系,加上该法突出了维护私权和规范公权的统一,由此更加备受民众的关注。下面,我代表县委、县政府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充分认识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20058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自20063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起草到出台,经历了整整8年的时间,确实来之不易,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社会治安的重视,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凝结了全国公安机关上上下下的心血,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成就的又一重要标志,也是公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更有力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三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的重任。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反映了治安形势的客观变化,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明确了单位也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体;调整和补充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如对乞讨、上访等活动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假冒教授、医生、领导亲属等身份招摇撞骗等行为的处罚都作了明确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所必需的扣押、检查等权力和追缴、收缴、取缔等强制措施;扩大了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明确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解决了多年来公安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公安机关更有效、更准确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力武器。

二是有利于规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治安管理执法行为,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作了更为严格而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传唤后的询问查证的时限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24小时;明确了检查、扣押、鉴定程序;明确规定了检查公民住所必须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治安案件的证据规则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增加了处罚前的告知程序和2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前的听证程序;规定了决定传唤、行政拘留要将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被处罚人的家属;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规定了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不得超过20日;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法办理治安案件的法律责任,这些都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提出了新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

三是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贯彻和体现了以人为本、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首次将“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写入法律;首次将“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进一步完善了治安调解制度;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讯问查证”改为“询问查证”;明确规定了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取消了复议前置程序,规定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治安秩序,增进社会和谐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多的权限和手段。如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新增为处罚种类,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114种增加到现在的238种,还赋予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必需的扣押、检查等权力和追缴、收缴、取缔等强制措施。可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体现了责权一致的立法原则,该赋予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权限、手段都赋予了,能预见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纳入了,能够适应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大胆管理,敢于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一步加大治安管理力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一要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适应治安形势的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或者已经预见到将来可能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纳入进来,例如,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利用邪教、会道门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强迫他人劳动;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猥亵他人;强迫交易;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冲闯警戒线、警戒区;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擅自经营需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违法停放尸体;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等等。对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处罚。在执法实践中,一方面,要加强对新增行为的分析研究,正确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注重教育、疏导,防止片面强调处罚、扩大处罚面,也要防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处罚。另一方面,要能够正确、融会贯通地适用法律,不能将法律条文割裂开来,更不能片面、机械地适用法律。例如,对上访活动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根据行为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以扰乱单位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实施犯罪行为、侮辱、诽谤、抗拒执行决定或命令、阻碍执行职务或者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等行为定性,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要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非法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非法财物要依法收缴、追缴。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超范围收缴、追缴。对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依法收缴,并向物品持有人出具《收缴决定书》。对收缴的违禁品要依法予以销毁,对其他物品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上缴国库。对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他人所有的工具,不得收缴。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要依法予以追缴,并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具《追缴决定书》,对其中属于被侵害人的物品要依法退还;对没有被侵害人的,要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要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伤害案件。伤害案件的处理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依法及时、公正地办理好伤害案件,不仅关系到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和社会和谐,也关系到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落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治安案件,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不同,不再以“造成轻微伤害”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直接判断或者鉴定结论认定被侵害人的损伤未达到轻伤程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各级公安机关要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尽快确定伤情,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及时公正地处理伤害治安案件。

四要充分发挥调解在治安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写入了法律。公安机关要切实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并注重在日常治安管理中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安定团结的治安环境。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尽量予以调解处理。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如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也可以调解处理。

三、要善于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武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切实落实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实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改进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动的技术装备。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各部门应当督促下属单位,结合本身业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人民武装部门要积极组织民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单位,形成群防群治网络;要充分发挥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治安保卫组织应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以及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致残人员要妥善安置;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人员的家属给予抚恤。对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应了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实践情况,进一步完善了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它注重规范警察权的行使,加强了对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为全社会督促和制约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能,及时保护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在五五普法开局之年,我们的广大党政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全县人民一道兴起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风气。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干警的学习教育工作,牢牢掌握法律武器,依法做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以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为契机,提高学法的积极性,巩固普法的成效,为庆元的法治建设创造一个和谐的经济社会环境。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分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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