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车辆保险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行为,根据《关于2005—2006年度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庆政办发〔2005〕71号)文件精神,经县招投标监督办审查确认,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去年的定点保险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继续签订一年协议。协议中所涉的定点保险实施范围、保险险种、投保具体实施及相关事项、监督与管理、投保单位划分等内容与去年一致。
协议有效期为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定点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为各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二○○六年六月九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
中心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