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庆元县建设局关于查处
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处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07年度第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庆元县建设局关于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处罚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庆元县建设局关于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处罚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坚决遏制与处理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市总体规划规范有序的实施,不断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范围
(一)庆元县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个人违法建设行为。其他的违法建设行为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浙建法〔2007〕4号)执行,涉及到用地违法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由庆元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本次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
2、擅自改变建筑结构的;
3、在经过审批的土地使用权属内,擅自占地搭建、设置建筑和临时棚点的;
4、擅自超标准加层违法建设的;
5、在经过审批的土地权属内,擅自拆建、改建、扩建、搭建的;
6、未经审批,建筑物、构筑物高度明显超出相邻房屋高度的;
7、未经审批,擅自外挑的。
二、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建设行为,作拆除处理:
1、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影响城市功能布局;未经审批,侵占现状和规划道路、绿地、管线等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或影响设施建设和功能正常发挥的违法建筑;
2、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严重冲突的;
3、未经审批在街道两侧、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楼顶、阳台等处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影响城市道路、市容市貌的;
4、批准建房但超层严重,房屋质量严重受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行为;
5、严重影响道路交通、消防、泄洪、环境、市容市貌和影响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应当拆除的;
6、未经审批,建筑物、构筑物高度明显超出相邻房屋高度的;
7、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
(二)县政府关于查处“两违”通告(2006年3日15日)前违法建设,除上述情节特别严重作拆除处理的违法建设行为外,对以下违法建设行为,在补交应交现行规费后,依法给予处罚、责令限期依法补办审批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发生的违法建筑,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罚款。
3、原拆迁安置地、原土地征用返还地、原企业改制地及其他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建房户,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不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无邻里纠纷,补交应交现行规费和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罚款后,给予补办审批手续。
(三)处罚标准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县建筑工程造价标准确定以下处罚标准。
1、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1)原拆迁安置地、原土地征用返还地、原企业改制地及其他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建房户,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不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无邻里纠纷,符合现行建房规定(层高三层半,第四层建筑面积不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三分之二)或原已有规划设计条件的部份,处罚20元/平方米;
(2)未经批准擅自在原有房产上进行拆建的,第一层和第二层处罚150元/平方米;第三层和第四层处罚200元/平方米;第五层以上作没收处理;
(3)对超规划审批标准进行超层建设的,超第一层(顶层违反规划超建筑占地面积的三分之二部分为超第一层)处罚150元/平方米,超第二层处罚200元/平方米,超第三层处罚260元/平方米,超三层以上(不含三层)或层高七层以上(含)作拆除处理;
(4)未经批准在原有房产上违法加层、搭建的,原则上予以拆除,对不影响规划、市容市貌及无邻里纠纷等,确保安全的,处罚300元/平方米;
(5)对超规划审批建筑占地面积进行建设的,处罚220元/平方米;
(6)违反规定进行外挑的,处罚80元/平方米(2—3层外挑部分),4层以上(含4层)按超层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7)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建筑高度低于2.2米的,处罚200元/平方米(保留使用,但不补办审批手续);
(8)以上处罚标准中有重复的,按高标准执行。
2、各规划范围的处罚执行标准:
(1)第一轮规划区内(东至洋心桥、西至阁门岭大桥)按上述处罚标准执行;
(2)纳入第二轮规划区内的(会溪、大济)按上述处罚标准的50%执行;
(3)纳入第三轮规划区内的(屏都镇、淤上乡纳入县城总规范围内的村庄)按上述处罚标准的20%执行;
3、各时间段的处罚执行标准:
(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至1990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施行前发生的违法建筑,按上述处罚标准的50%执行;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以后至2006年3月15日发生的违法建筑,按上述处罚标准执行。
4、砖木结构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四)在2006年3月15日前已发停建通知书要求停建后强行建设的建筑和2006年3月15日后发生的违法建筑作拆除或没收处理。
(五)被没收的建筑物经审批后,可按重置价的80%作价回购。
三、其他
(一)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违法建筑户主动申报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后,罚款或作价回购按处罚标准的80%执行;在该期限内不主动申报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标准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处理的违法建设行为,其处罚标准将视情况逐步提高。
(二)庆元县建设局是我县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执行和解释工作,国土、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和松源镇、屏都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
(三)各级干部应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鼓励广大干部群众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得到保护。
(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对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以前的处理意见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乡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