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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政办发〔2008〕119号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庆元县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原《庆元县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经2006年修改实施后,我县农村财务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决定对《庆元县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行村级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制度。村级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严格支出审批手续。村级500元以内(含500元)日常经费的支出原则上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经费支出,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授权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的经费使用和支出必须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基础上,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授权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未经联审联签的支出单据一律拒绝付款入账。发现未经联审联签的支出单据付款入账,追究报账员、代理会计的相关责任,由报账员、代理会计负连带付款入账责任。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控制在1000元以下,超过1000元时应及时存入信用社或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超过现金库存规定金额,如出现被盗或其他意外情况,则由村报账员自行赔偿负责。

三、加强资金收入管理。凡属于村级集体取得的一切收入必须开具统一收款收据,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款项必须在3天内存入村集体账户。

四、严格控制集体资金出借。凡发现未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大额集体资金未经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出借款项的,除要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立即追加本息外,还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乡镇政府应加大对村级财务监督力度,特别是土地被征用的行政村,对土地征用补偿款、农发金等大额资金走向进行严格监督,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五、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资产承包租赁等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必须经两委会讨论,重大项目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表决方可实施,且均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及时向村民公开。对于各类合同文书,应由乡镇农经站和司法所协助审查,并符合法定要求。

六、本补充规定与原《庆元县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一致的,一律按补充规定执行。本补充规定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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