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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政办发〔2008〕126号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香菇

质量“411”工程四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香菇质量“411”工程安全培训工作细则》、《庆元香菇质量“411”工程产品质量企业自查和质量溯源抽查制度实施细则》、《庆元香菇质量“411”工程植保员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庆元县香菇标准化生产基地(示范村)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庆元香菇质量“411”工程安全培训工作细则

 

    为了做好庆元香菇质量“411”工程安全培训工作,促进我县香菇生产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庆元香菇质量“411”工程工作分解的培训任务,特制定本细则。

一、培训目标

菇农安全生产培训率百分之百、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百分之百。

二、培训对象

全县菇农。

三、培训课程

1、香菇安全生产知识;

2、《原产地域产品 庆元香菇》国家标准;

3、《庆元香菇系列标准》;

4、《庆元香菇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等。

四、培训师资

庆元县食用菌科研中心技术骨干。

五、培训时间

2008年—2010年。

六、培训进度

每年完成100余个行政村菇农的安全生产培训,分三年完成全县所有行政村的培训。

七、责任部门和任务分解

县食用菌科研中心: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方案;编印培训资料;落实培训任务;派出技术人员分阶段对全县所有行政村菇农进行培训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培训补助经费。

县食用菌办: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工作。

各乡镇:负责本乡镇各行政村菇农培训组织安排和培训落实工作,开展香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做好香菇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发放到户的工作,要求宣传教育进村入户,达到家喻户晓。

八、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建立庆元香菇质量安全百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安排落实培训工作任务。

2、责任到位。各乡镇、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对香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领导,人员组织的责任要落实到位。

3、经费保障。要完善培训投入机制,要通过“财政安排为主、部门和乡镇自筹一点、培训机构让一点”的办法解决培训经费问题。培训补助资金要按培训计划专款专用于培训工作上。

4、注重实效。切实把香菇安全生产培训当作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不断创新培训工作机制,确保各年度培训任务顺利完成,切实加强对培训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庆元香菇质量“411”工程

产品质量企业自查和质量溯源抽查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深入实施庆元香菇标准化生产,保障庆元香菇产品质量,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庆元香菇质量“411”工程实施意见》,特制定《产品质量企业自查和质量溯源抽查制度细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要严格把好产品入口关。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能满足常规检验需要的检验手段,并按要求取得QS认证。

二、凡在我县境内从事食用菌生产销售的企业,应积极改善生产场所、购置生产和检验设备,创造条件,申请QS认证。对符合QS申证条件的企业,应于2008年6月前申请并取得QS证书。对暂不具备条件但有申请认证意识的企业,力争2008年底完成认证工作。

三、县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要联合成立质量抽查联合专家组,对香菇生产全过程(即产前、产中、产后)开展定点、定时、定量的质量监督检测,全面了解菇品质量安全动态,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解决。

四、相关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争取部分具有一定品牌基础的企业列入国家、省市定检计划,扩大影响,促进质量提升。

五、凡在质量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同时严格按照质量追溯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庆元香菇质量“411”工程植保员管理制度

实 施细 则

 

为了保证庆元香菇标准化生产的深入实施和庆元香菇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庆元香菇质量“411”工程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香菇标准化生产基地、企业自建香菇基地、香菇生产专业村或生产规模在30万段以上的村,原则上必须聘任设立香菇生产植保员。

二、香菇标准化生产基地、企业自建香菇基地植保员由基地或企业自行聘任;专业村和规模生产村可由村级组织聘任,也可由乡镇统一聘任。

三、香菇生产植保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食用菌、植保等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农用化学品使用知 识;熟悉国内外农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

2具备一定的食用菌出口方面的植保植检知识和香菇生产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确保按规定对香菇生产过程进行监管。 

4、经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上岗证或植保员证书。

四、香菇生产植保员在合同期内,应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做好所辖香菇生产范围的考察记录,对香菇生产环境卫生、周边作业情况、香菇生长状况和病虫害发生状况的监督管理;对水质、原材料等进行抽样。

2、协助制定香菇生产计划,包括品种选择、种植日期、预计收获期等,做好香菇生产原料、香菇产量的估算。

3、负责指导香菇日常生产管理技术,做好香菇病虫害的预防预报,根据病虫害实际情况提出防控技术措施,开具用药处方,做好所有农药种类、数量的采购计划,填写采购计划表;监督香菇生产基地或农户的农药施用及施药器具用后的清洗,并将剩余农药及包装物回收统一处理,做好记录。

4、负责对香菇生产投入品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和管理档案。

5、负责对香菇生产人员进行病虫害防治知识培训。

五、每年根据香菇发展需要,由县食用菌办公室对植保员进行培训考核,形成良好的培训机制,提高植保员的技术水平,适应香菇生产技术发展需求。

六、香菇生产植保员纳入县农技推广体系管理,植保员业务受县食用菌办公室指导,工作纳入农技员考核范围。

植保员属乡(镇)干部的,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不属乡(镇)干部的,视其所辖乡(镇)生产规模及工作业绩给予适当的补贴。

七、本细则由县食用菌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庆元县香菇标准化生产基地(示范村)

管 理细 则

 

    为切实加强香菇标准化生产基地(示范村)的管理,按照庆元香菇“411”工程要求,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标准化生产基地(示范村)必须符合《庆元香菇系列标准》(DB3311)和《庆元香菇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要求,集中生产规模30万袋以上,菇棚、给水等生产条件基本改造完成等条件,并经县食用菌办统一认定。

二、标准化生产基地(示范村)以工商企业投入,或企业参与、菇农自愿加入,或由业主投入、吸引菇农加入等方式建设。

三、县食用菌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基地生产管理的职责:

1、加强对基地及菇农生产管理的指导。参照有关标准制定《庆元县香菇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编印成册印发菇农,做到基地菇农有生产操作规程、有使用手册、有基地投入品清单、有香菇生产管理记录。

2、加强基地规范管理。建立基地档案,内容包括基地名称、菇农姓名、地点、生产品种、规模等。

3、加强对香菇生产投入品的监管。认真执行《庆元县食用菌生产原辅材料管理办法》,按照《无公害食品食用菌栽培基本安全要求》(NY5099)标准,建立基地香菇生产投入品的市场准入制,规范香菇生产原材料供应企业管理,从源头上加强对原材料及消毒、灭菌、杀虫药剂等生产资料的监管,规范标准化香菇生产投入品的使用。

4、加强对基地菇农的培训和生产指导。

5、加强对基地产品的检测。基地产品检测合格率达到100%,基地产品达到质量可追溯。

四、标准化生产基地(示范村)推行统一原辅材料采购、统一生产技术规程、统一生产管理、统一加工销售的 “四统一”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生产环节的管理。

1、根据县食用菌办公室统一要求建立生产档案,落实专人或植保员,如实填写生产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香菇基地建设地点、规模、接种时间、品种、始菇期,使用农药及日常管理工作内容,产量和销售情况等。并在生产结束后20天内,将生产管理档案交送食用菌办公室,由食用菌办公室统一保留三年。

2、基地内生产用原辅材料必须实行统一购置和供应,建立投入品档案管理制度。

3、必须按照《庆元香菇质量“411”工程植保员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设立植保员,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值保员履行职责。

4、必须加强基地产品销售管理。以合同定购方式销售的,应与收购企业订立购销合同,双方要作好购销记录;以自由买卖方式销售的,应为购买方提供由县食用菌办公室统一印制购销凭证,核准产量,凭证销售。

购销记录和购销凭证都必须有明确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基地名称、交售时间、数量、交售人或单位名称、收购经手人等。

5、必须规范香菇的贮藏。不同品种分别贮放;做好防虫防治等卫生措施;做好库存管理记录。

五 、被认定为香菇标准化生产的基地(示范村),由县食用菌办公室统一在显要位置设置基地标识牌,标明基地名称、基地范围、基地面积、基地建设单位、基地栽培品种、主要技术措施、基地负责人等内容。

六、香菇标准化生产基地(示范村)在产品销售时,外包装上要标明标准化生产香菇标志、注明基地名称、菇农姓名、产品日期等。标准化生产标志由县食用菌办公室统一印制。

七、县食用菌专项资金原则上主要用于对香菇标准化生产基地(示范村)的扶持;向上争取食用菌项目的单位,必须是香菇标准化生产示范村或建立有相应的香菇标准化生产基地企业。

八、香菇标准化生产基地(示范村)实行动态管理。县食用菌办公室定期对香菇标准化生产基地(示范村)进行考核验收,凡经考核,达不到标准化生产要求的基地(示范村),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称号;通过考核达到要求的,将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县政府兑现相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本《细则》由县食用菌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食用菌  质量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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