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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政发〔2004〕65号





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庆元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庆元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产权的转让主体是县人民政府、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被转让产权的单位本身不得作为产权转让主体。

国有产权的受让主体可以是境内外具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受让主体为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事业单位应当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以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货币资产和有价证券、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条 国有产权交易,是指有偿转让和受让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的行为。包括国有产权的转让、受让、核销、对外投资以及国有资源和政府特许经营权转让等活动。

在本县范围内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集体产权的转让、受让等交易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范围是: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

(四)国有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股)权或经营权;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产(股)权;

(六)其他依法允许转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

(七)国有资源和政府特许经营权;

(八)法院判决、调解、裁定和银行抵押涉及的原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

国有土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流转等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产权交易事项,依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其他各类产权按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交易。

第五条 庆元县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负责对全县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和受理、调查交易活动中的各种举报、投诉。

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实施日常行政管理。

第六条 产权交易应当在法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自愿、平等、有偿;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庆元县招投标中心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从事产权交易业务(拍卖除外)。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为产权交易提供合法的场所和设施,发布和传递产权交易信息;

(三)审查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

(四)依法组织产权交易,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五)依法出具产权转让凭证;

(六)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招投标中心可以通过会员制等多种形式,吸收各类中介机构作为其固定会员,为交易双方提供资产评估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 产权交易可采取招标转让、拍卖转让、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方式。

(一)招标转让,是指转让产权以公平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受让的交易方式。

(二)拍卖转让,是指转让产权以公开拍卖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受让的交易方式。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协议转让,是指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符合商业惯例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条 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监督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向招投标中心申报入市交易手续。

(一)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产权转让委托书;

(三)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财政部门准予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和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文件或评估备案表;

(六)转让方案及选择招标、竞价、协议、拍卖等转让操作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应不低于具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应以不低于具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并经产权所有者确认的评估值为底价。

第十二条 受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产权的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及保证条件。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备案:由产权转让方将转让方案等文件报监督办审查备案。

(二)委托:由产权转让方按规定向招投标中心申请,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三)挂牌:交易机构通过公告牌或网络公开发布挂牌信息,并在相应媒体发布交易公告,其中挂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交易:在挂牌期限内,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资格的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的,由监督办、招投标中心和转让方商定采用竞价或招标方式组织交易。若仅有一家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经监督办同意,招投标中心可组织受让方与转让方进行洽淡,协议交易。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在监督办、招投标中心监督下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须报监督办备案。

(五)产权交接:产权交接由转让方、受让方、监督办、招投标中心、财政局等单位共同派员参加,并据实填写《产权交接清单》。产权交接手续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及时办理。

(六)出具交易凭证:产权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招投标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转让双方凭产权交易凭证和经济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分别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标的;

(三)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四)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事项;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有关职工安置的事项;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签约日期;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财政、工商、税务、国土、建设、劳动等有关部门在为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双方办理有关手续时,应要求其提供产权交易合同及招投标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六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当中止:

(一)交易期间第三方对转让方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转让暂不能进行的;

(三)企业国有产权整体转让时,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未作妥善安置的;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终止: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确认转让方对其委托转让的产权无处分权而发出终止转让书面通知的;

(二)产权实物灭失的;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情形的。

第十八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转让、受让资格的;

(三)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压低底价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转让的。

第十九条 招投标中心根据委托,可开展股权登记托管、分红代理、股权流动转让等业务。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收入由产权方收取。其中属于国有资产的,若转让方为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对被转让产权的企事业单位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单位,其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政府授权机构或拥有单位收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若转让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其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后缴入县国有资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中心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确定相关合理收费标准后,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或佣金。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招投标中心、监督办或者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操纵交易市场、扰乱交易秩序以及其他有损于公平交易等行为的,监督办应受理并进行调查,经查实,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建议或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中心、监督办及其工作人员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庆元县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权  交易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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