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庆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已经县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8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庆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2005年全县基本建立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积极动员农民参加,参保率达到70%以上;通过宣传、发动、引导,逐年稳步提高,到2007年参保率达到80%,逐步形成以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为主体,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 《办法》和本细则中的“大病”是指农民身患疾病住院产生大额医药费用,或者是身患特殊疾病产生大额门诊医药费用。
第四条 在本县范围内,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及从事此项工作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都应自觉遵守《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县委办、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卫生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监察局、广播电视台、农业局、民政局、残联等单位领导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庆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农医委),县农医委在县卫生局设办公室(简称县农医办),负责《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社保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结中心(简称县报结中心),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报销审核支付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相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乡镇农医委),由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办会计、民政助理员、卫生院院长等组成,办公室(简称乡镇农医办)设在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有责任协助乡镇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
(二)编制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制订或修改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三)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制订有关部门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职责和任务,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为建立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挥积极作用;
(五)确定年度筹资标准、支付标准及收缴管理办法;
(六)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收支和财务年度预决算;
(七)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对乡镇农医委及其农医办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县农医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县农医委的决定,并负责《办法》的具体实施;
(二)制订各项规章和业务操作流程;
(三)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工作管理、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的制作、发放与年检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五)负责受理并调查处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六)负责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的工作指导与督查;
(七)及时上报工作报表。
第十条 县报结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支付等具体业务工作;
(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及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
(三)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上报工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基金预警报告、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对策;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工作;
(五)负责受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转院、外地住院、特殊病种等审批(核)、备案工作;
(六)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七)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电脑联网,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医委)及乡镇农医办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发动工作;
(二)确保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率达到70%以上,2007年达到80%;
(三)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的资金收缴、登记造册和公布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身份的确认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填写、发放和年检工作;
(五)负责委托代理报销医药费的初审报销工作;
(六)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财务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中毒)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其它业务工作,并主动接受县农医委和县农医办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县委办
牵头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负责督查各有关部门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县府办
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工作,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部
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把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纳入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与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农村离任老干部的名单。
(四)宣传部
负责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指导广播电视电台、新闻中心等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闻报道和典型宣传。
(五)卫生局
卫生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牵头部门,汇总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综合性政策建议;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制定;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幅度;根据县农医委的意见,协调督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的落实。
(六)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编办)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配备;协同县农医办对县报结中心进行具体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综合性政策建议,协同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制定;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财政局
参与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和工作所需的经费;检查、督促和指导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监管;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的支持。
(八)发展和改革局
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制订,并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纳入社会发展体系规划。
(九)审计局
依法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提出有关基金监督管理的政策意见。
(十)监察局
依法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进行处理。
(十一)广播电视台
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报导工作,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新闻报道和典型宣传。
(十二)农业局(农办)
参与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和引导;协助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全县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综合目标体系;结合扶贫开发,支持贫困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合“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研究提出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建议。
(十三)民政局
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有关工作;与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捐助,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确定医疗救助方式,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困对象进行救助,健全医疗救助体系。
(十四)残联
与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农村特困残疾人的人员名单;健全医疗救助体系。
第四章 参加对象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条件:
(一)凡属本县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
(二)原来是农业户籍,因土地征用、小城镇改革和下山脱贫等原因而农转非,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以上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五章 参加手续
第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须填写《庆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申请表》,每年以户为单位按规定的数额及时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第十五条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填写《庆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花名册》,《花名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报乡镇农医办,由乡镇农医办汇总后报县农医办备案。
第十六条 乡镇农医办审核后,统一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一户一本,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应在30天内由村委会证明,向乡镇农医办提出申请,经县农医办审核后补发。
第六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用“三级筹资,统一管理”的办法,即省财政、县财政、农民个人三级筹资,由县财政专户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争取并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九条 基金来源与标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得低于当年财政的补助金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省、县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以后年度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二十条 基金筹集以年度为单位,整户参加为原则,一次性缴清。个人缴纳部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筹集,于每年12月31日前收齐,以乡镇为单位统一上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可对本村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补助,但必须注明补助对象姓名及补助金额。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残疾人、年满49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母亲和农村离任老干部(60周岁以上,连续任职满18年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连续任职满23年的村报帐员)的参加对象人数,经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民政局、残联、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组织部确定后报县财政局和县农医办,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上述人员名单必须在本乡镇、村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补助资金,在本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上报后,及时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后,如婚嫁、迁移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县的,以及入(退)伍、入(退)学等原因,不办理资金退补。超过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纳期限的,不予补办当年度参加手续。
第七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财政、报结中心管理,在全县范围内统筹使用,并接受县农医委和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借支挪用。每年收支帐目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或超支数额较大时,由县农医委报县政府批准,调整基金筹集标准或报销比例。
第二十八条 县农医办、报结中心的人员及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八章 就诊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因病住院治疗时,应遵循就近、方便的原则,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三十条 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无需办理转院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确因病情需要转县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报县报结中心备案后转院。
第三十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外出期间,在外地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县报结中心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本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方可报销。
第三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住院治疗终结出院时,应向医院索取住院证明、住院发票及电脑提供的费用分类总清单(附方)或医嘱复印件。否则,不予报销。
第九章 报销范围
第三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因患各种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的医药费用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事故经公安、法院、乡镇政府等单位处理后,其医疗费用赔偿不足部分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给付范围。
第三十五条 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给付范围:
因违法、犯罪、拒捕、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事故属其他人责任赔偿部分的医疗费。
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医疗费。
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三十六条 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报销办法
第三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报销,以出院时间为准,原则上应在出院后的30日内结清。
第三十八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住院医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报销时,凭本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病历、住院发票及费用分类总清单、住院证明、转院证明,到县报结中心或委托乡镇农医办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特殊病种的门诊医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直接到县报结中心报销。报销时须提供年度内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用发票及药品清单等有关票据。
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条 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
第四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统一收缴,开具收费收据,造册登记后,张榜公布。
第四十二条 收费票据由各乡镇农医办到县财政局领取。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农医办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收缴资金的收费票据存根上交县财政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汇总表》上报县财政局和县农医办。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体利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暂停3—6个月的执业活动等处理:
(一)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药费记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
(二)将不属于报销范围的医药费记入可报销范围内的;
(三)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加对象收住入院而产生住院费用的;
(四)大处方、人情方、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的;
(五)伪造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未经亲自诊查而签署诊断、治疗等医学证明的。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教育监督不力的,发生第四十四条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四十六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资格,并依法追回支付款:
(一)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将他人医药费用记入本人住院费用的;
(三)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第四十七条 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的,责令其追回所报款项;无法追回的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举报受理及奖励
第四十八条 任何人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九条 县农医办负责受理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行为的举报,并在受理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依据核查事实作出处理并抄告相关部门。
第五十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行为进行举报并查实的,给予举报人精神或物质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一条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乡镇、部门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配套《庆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一并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试行。2004年11月12日庆元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庆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