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庆元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人民政府2006年度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庆元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困难人员医疗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民政、财政、卫生、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和各乡(镇)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做好全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条 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对象为户籍在庆元县范围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
第四条 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范围
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对象申报医疗救助的费用,必须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内所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
疑难重(杂)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2、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4、正常生育、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及变性、整容、矫形、镶牙、配镜、保健、康复、婚前检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5、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
6、出国及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方式
(一)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二)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具体病种按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和卫生厅确定公布的执行。
(三)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医疗及生活困难问题。鼓励兴办面向困难群众的慈善医院,降低医疗费用,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第七条 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报销、补助及经济赔偿、补偿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12月31日,下同)内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按50%比例计算从县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中即时给予救助。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当年度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报销、补助及经济赔偿、补偿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仍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下列标准分段按比例计算即时给予救助。
1、1001元至10000元部分救助20%。
2、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救助25%。
3、20001元以上部分救助30%。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当年度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报销、补助及经济赔偿、补偿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减去其家庭经济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收入额部分后,仍超过3000元以上的,根据当年筹措医疗救助资金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具体的救助比例和时间每年由县医疗救助办公室确定。
以上三类困难人员全年每户家庭累计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
第八条 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
(一)申请。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在发生医疗费用的次年2月底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当年度医疗诊断书和必要的病史材料;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
3、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中填写医疗支出金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已领取的补助金额以及初步救助意见,报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批。
(三)审批。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对乡(镇)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村(居)委会,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医疗救助金。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和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医疗救助金由县医疗救助办公室或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第九条 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救助资金来源实行政府和社会筹集相结合。县医疗救助金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筹集。
(二)救助资金的筹措渠道
1、财政性资金。县财政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不低于人均3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县残疾人保障金、县红十字会捐款、其他社会捐款等每年要适当列支部分资金用于社会医疗救助。
(三)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县财政局、民政局适时对申报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县审计局每两年进行一次审计。
第十条 对救助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用、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药品、特检项目的救助范围和原则,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庆元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