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庆元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人民政府2006年度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庆元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及《浙江省准四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康庄工程中已建成的通村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沿线所在行政村负责管理和养护。原由县公路段管养的县、乡公路笔矿专业部门管养的专用公路,仍由原管养单位管养。
第四条 县交通局负责制订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的康庄办具体组织落实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沿线行政村选拔管养人员,建立管养制度,成立管养班组;负责监督日常公路管养工作;负责管理和分配上级补助的公路管养资金。
第六条 农村公路管养人员由乡镇负责选拔沿线行政村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的村民管养,做到专人专管,职责到人。农村公路管养人员定员:5公里以下配备管养人员1人,5-10公里配备不少于2人,10公里以上的不少于3人。
第七条 农村公路管养经费,由所在乡镇组织沿线行政村筹措或组织人工投入,县政府按管养里程给予每年每公里500元补助,县补助的养护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1、保持公路路况良好、路面整洁、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2、加强公路巡回检查和季节性养护,及时组织公路水毁抢修和修复水毁损坏的公路,保证行车安全、畅通,以提高社会效益。
3、加强对桥梁的检查和养护,发现危桥及时上报。
4、制止占用公路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对违反规定的,及时给予严肃处理。
5、根据载重标准,应严格限制超载超重车辆行驶,对劝告警告无效的,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第九条 公路路基养护。应根据当地水文、地质及筑路材料等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边沟、排水沟等排水设施无淤塞,排水畅通,挡土墙、护坡保持完好。
第十条 公路路面养护。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容整洁,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分为正常性的小修保养、水毁抢修、大中修三个方面。
1、小修保养工作内容:及时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整洁,及时清理边沟、涵洞(管道)淤积物,确保排水畅通,做好小型坍塌方的清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制止和向上级反映违章建房和侵占公路行为,维护路产、路权。经常性小修保养工作由乡镇落实行政村管养班组具体实施。
2、公路水毁抢修工作内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公路构造物(如桥、涵、驳坎)倒塌而造成公路中断的,且修复费用在2-5万元以内,由乡镇调查上报抢修计划,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核实上报争取资金,根据筹资情况,乡镇负责组织实施。
3、大中修工作内容:公路因使用年限较长,路面造成破坏或其他边沟、桥涵淤塞无法疏通,桥梁栏杆需要重新做等,投资在5万元以上,规模较大的工程内容。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县养护机构编制大中修计划,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立项,组织修复。
第十二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每年组织乡镇对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进行不少于二次的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分二次兑现县政府管养补助费,具体考核办法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落实。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